《2019年司法人員(延展退休年齡)(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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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三月一日)在憲報刊登《2019年司法人員(延展退休年齡)(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以上級別的法官和裁判官等的退休年齡延長五年。有關建議有助司法機構維持不同級別法院的人手,而這點對確保司法機構的運作效率和成效,至為重要。
 
  政府發言人說︰「我們相信延長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法定退休年齡有助司法機構招聘最優秀的法律人才,以及在可行的情況下,盡量挽留現職法官及司法人員,讓他們可繼續以他們的經驗和才能服務社會,尤其在持續面對招聘困難的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級別。」
 
  具體來說,《條例草案》主要建議︰
 
  1. 將終審法院以及高等法院的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的法官的正常退休年齡由六十五歲延長至七十歲;
  2. 將土地審裁處成員、裁判官及其他屬裁判官級別的司法人員的正常退休年齡,由六十歲延長至六十五歲;
  3. 作出相應修訂,例如將有關類別的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提早退休年齡亦延長五年;以及
  4. 提供機制讓現職法官及司法人員選擇是否轉至新退休安排。
 
  區域法院法官的正常退休年齡則建議維持在六十五歲。
 
  在作出建議前,司法機構聘請了顧問公司進行全面研究,以檢討各級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法定退休年齡,包括研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所採用的退休政策及做法。
 
  發言人表示︰「我們察悉,大部分經研究的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退休年齡都比香港為高,例如英國和新西蘭的退休年齡劃一為七十歲;而在澳洲的聯邦法院架構下,高等法院、聯邦法院和聯邦巡迴法院的退休年齡均為七十歲,而家事法院的退休年齡則為六十五歲。」
 
  他指︰「雖然這些海外司法管轄區有部分為其各級法院的法官設定劃一退休年齡,但我們認為退休年齡兩級制更適合香港司法機構的情況,因此應予保留。」
 
  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以上級別法官的正常退休年齡由六十五歲延長至七十歲的建議有助挽留經驗豐富的資深法官,亦可吸引有經驗和優秀的私人法律執業者加入司法工作行列。
 
    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以下級別的法官及司法人員的退休年齡定為六十五歲,可避免窒礙較低級別的法官及司法人員的事業發展,亦有助注入新血。
 
    一般而言,現職法官及司法人員可在兩年的選擇期內,或直至其年屆現行的正常退休年齡/其目前的延任期屆滿為止(以較早者為準),選擇轉至新退休安排。
 
    司法機構曾就建議諮詢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及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他們均支持建議。
 
   《條例草案》將於三月二十日(星期三)提交立法會作首讀。



2019年3月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4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