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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減少水上運輸排放的空氣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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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環境保護署發表的《二○一六年香港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單報告》,在各類污染物排放源當中,水上運輸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懸浮粒子及微細懸浮粒子等污染物的數量均居首位。關於減少水上運輸排放的空氣污染物,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兩年,每年各類空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並按排放源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三年,每年各個持牌渡輪營辦商轄下船隻的(i)數目、(ii)平均船齡及(iii)船舶推進系統所屬類型分別為何;

(三)過去三年,每年各政府部門轄下船隻的(i)數目、(ii)平均船齡及(iii)船舶推進系統所屬類型分別為何;

(四)鑑於《空氣污染管制(船用燃料)規例》(第311AB章)訂明,由本年一月一日起,所有船隻(訂明類別的船隻除外)在香港水域內必須使用低硫船用燃料,有否評估該規定的實施對改善本港空氣質素的作用為何;

(五)鑑於政府注資三億元成立綠色運輸試驗基金(基金),以資助試驗適用於公共運輸業界及貨車的綠色創新技術,過去三年,基金就渡輪採用的創新技術提供資助的個案宗數及涉及的金額,以及該等數字分別佔有關總數的百分比;

(六)鑑於有運輸業人士反映,水上運輸工具的零部件一般較道路運輸工具的昂貴,政府會否提升基金對渡輪採用的創新技術的資助上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鑑於政府近年推行資助計劃,協助運輸業淘汰歐盟四期以前的柴油商業車,政府有否計劃就水上運輸推出類似計劃,以淘汰高污染物排放量的船隻;如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會否推出有關措施;

(八)鑑於專營巴士的退役車齡為18年,政府會否訂定持牌渡輪的退役船齡;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九)會否把渡輪營辦商的綠色船舶佔總數的比例,列為審批渡輪航線的服務牌照申請時的考慮因素之一;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十) 鑑於有持牌渡輪營辦商表示,現時碼頭的供電設施未能配合他們轉用電動渡輪,政府會否考慮資助營辦商提升有關設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陳克勤議員的提問,我的回覆如下:

(一)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每年均制定香港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單,分析香港主要空氣污染源分布及趨勢。二○一七年和二○一八年的排放清單仍在制定中。二○一五年和二○一六年按排放源分類的各類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載於附件一。

(二)根據運輸署提供的資料,現時共有十三個持牌渡輪營辦商提供常規客運渡輪服務及運載危險品的汽車渡輪服務。在二○一六至二○一八年,每年各營辦商轄下的船隻數目、平均船齡及其船舶推進系統類型載於附件二。

(三)根據海事處提供的資料,二○一六至二○一八年政府各部門的船隻數目、平均船齡及船舶推進系統類型載於附件三。

(四)《空氣污染管制(船用燃料)規例》(第311章,附屬法例AB)(《規例》)已於二○一九年一月一日生效,規定船隻在香港水域內,不論正在航行或停泊都必須使用合規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過百分之0.5的低硫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氣,以及環保署署長認可的其他燃料。相比二○一五年,實施《規例》預計在二○二○年可減少船舶排放約6 300噸二氧化硫和約710噸可吸入懸浮粒子。

(五)在二○一六年至二○一八年,綠色運輸試驗基金(基金)批出兩個於渡輪試驗採用柴油——電力驅動系統(註)的項目,涉及金額共六百萬元,佔二○一六年至二○一八年批出項目的個案宗數和涉及金額分別約百分之三和約百分之十。

(六)根據基金現時的規則,渡輪改裝引擎或試驗另類燃料引擎的資助上限為每個裝置/引擎300萬元,高於在車輛加裝/改裝後處理減排裝置或節省燃料裝置的資助上限150萬元(每個裝置/引擎)。二○一八年《施政報告》提出,政府會檢討基金的資助範圍,以促進運輸業界更廣泛使用綠色創新運輸技術。環保署正朝以下方向進行檢討:

(i)現時基金資助試驗的條件(即有相當機會能切合本地運作需要,並於試驗成功後可能被相關運輸業界接納採用的技術)可以保留,但須檢討是否有改善之處(例如資助範圍、申請者資格、資助水平、數目上限及資助條款);及

(ii)經基金試驗證明相對成熟並適用於本地用途的技術,如何鼓勵運輸業界更廣泛使用該技術(例如應否提供資助給業界購買使用而不是作試驗),及該如何釐定其規範和操作等。

(七)水上運輸業界涉及很多不同種類的船隻,因為設計、操作和營運模式的不同,各類船隻的服務年期可以有很大差異,故不適宜透過類似淘汰老舊柴油商業車的方式,強制淘汰老舊船隻來減少污染物排放。

  至於減少船舶污染物排放的具體措施,遠洋船排放的二氧化硫和可吸入懸浮粒子分別佔整體船舶的總排放量約百分之九十五和百分之六十八。政府在二○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已規定遠洋船在香港水域停泊期間必須使用低硫燃料,香港是亞洲區內首個規定「停泊轉油」的港口。二○一九年一月一日,我們實施新法例規定所有船隻在香港水域必須使用合規格燃料,進一步減少其排放(見回覆四)。在管制本地船隻排放方面,政府自二○一四年四月一日起限制本地供應的船用輕質柴油含硫量不得超過百分之0.05,較之前的船用輕質柴油的含硫量減少百分之九十,這措施可每年減少排放約3 000公噸二氧化硫和約230公噸可吸入懸浮粒子。

  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國際間推行減少船舶空氣污染技術及措施的發展及其在本港實施的可行性。

(八)至(十) 渡輪服務方面,營辦商需為其船隊提供適當的保養維修,在相關船隻通過海事處的檢驗確定達至安全標準後,才可提供服務。現時各持牌渡輪營運情況(例如服務類別、航程及服務水平)各有不同、而行走該等服務的船隻在載客量、航速、推進系統等設計上亦不盡相同。從監管渡輪服務的角度,政府現時並無計劃訂定持牌渡輪的退役船齡。雖然如此,政府一直鼓勵渡輪營辦商按其財務狀況考慮提升船隊,合資格的渡輪營辦商亦可向環保署申請基金,試驗提升船隊環保表現的項目。

  運輸署在擬訂渡輪服務招標條件時,會諮詢各相關部門(例如海事處、土木工程拓展署及環保署),因應每條航線的營運情況如乘客需求量、服務水平、碼頭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列出對船隻的要求,作為其中一個考慮因素。運輸署亦會在將來的渡輪服務招標中加入環保元素,鼓勵營辦商在其渡輪服務的財務狀況許可情況下,使用經測試及確認適合在本地應用的環保船隻或設備。

  政府亦會研究推行試驗計劃,測試綠色船用技術(例如電動驅動系統及混能驅動系統等)在本地渡輪的應用及探討將來全面推行的可行性,以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

  至於租予渡輪營辦商使用的渡輪碼頭,其主要基建設施包括供電設施均由政府提供及保養。惟視乎碼頭的空間及結構,並非所有碼頭均可改建並大幅增加供電設施。如相關營辦商有計劃轉用電動渡輪,政府會按情況考慮如何提供協助。

註:基金亦曾於二○一四年十月批出一宗於渡輪試驗使用柴油——電力驅動系統的項目,批出金額為三百萬元,該試驗已於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
 
2019年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