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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定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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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已根據《聯合國制裁條例》(第537章)第3條分別訂立規例,以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議決對(i)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即北韓)、(ii)伊朗及(iii)也門的制裁措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五年每年執法部門分別按該等規例採取的執法行動的次數及詳情,以及該等行動引致的檢控及定罪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會員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須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安理會)決定為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而採取的措施。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作為中國的一部分,須按外交部的指示,實施聯合國安理會所議決的制裁,以履行國際義務。

  現時聯合國安理會共針對十四個地方(註一)(包括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朝鮮)、伊朗及也門)和兩個組織(註二)施加制裁或限制。特區政府透過《聯合國制裁條例》(第537章)(下稱《條例》)及行政長官在《條例》下訂立的規例,全面執行聯合國安理會針對該十四個地方和兩個組織施加的制裁或限制。相關的執法部門亦一直以不偏不倚的態度,依法嚴肅跟進任何懷疑違反《條例》的個案。

  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和香港海關(海關)是《條例》的執法部門。過去五年,警務處和海關就懷疑違反制裁的個案進行調查按年劃分的相關數字如下︰
 
年份 個案數目
二○一四 13
二○一五 5
二○一六 14
二○一七 86
二○一八 182
總數 300

註:假如一個懷疑個案同時涉及不同範疇的制裁措施,兩個部門會分別跟進調查,上述數字是兩個部門處理的個案數目總和。為確保調查工作保密,我們不會公開個案詳情(包括相關個案所涉及的地方和組織)。
 
  香港實施聯合國安理會制裁的制度完善,加上執法部門的調查工作嚴謹並具阻嚇力,不少被懷疑的香港註冊公司已被剔除註冊,亦有可疑船隻被拒絕進入香港水域,這均有效事先阻止不法分子利用香港作為違反聯合國安理會制裁的基地,從而維護香港的國際聲譽。

  在《條例》下暫時未有檢控或定罪個案。香港會繼續依法維持嚴格的聯合國安理會制裁制度,執法部門會繼續根據其法定權力,積極跟進所有懷疑違反聯合國安理會制裁的個案,並會在有足夠證據時提出檢控。
 
註一:這十四個地方是阿富汗、中非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朝鮮、幾內亞比紹、伊朗、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亞、馬里、索馬里、南蘇丹、蘇丹,以及也門。
 
註二:這兩個組織是伊黎伊斯蘭國及基地組織。
 
2019年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