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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談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及民族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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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出席一項活動後會見傳媒的談話全文:

記者:《逃犯條例》現在有46種罪行,是否可以豁免一些「白領罪行」(疑犯)不移交去內地呢?另外,台灣陸委會說不接受一中原則下修法,可能要以司法互助協議去做,政府會否考慮?

保安局局長:首先46個罪類,是在《逃犯條例》內的一個附表,即是已是我們法律的一部分,而且《逃犯條例》(第503章)已經在香港實行了21年,所以我們去研究作任何(修訂)《逃犯條例》的處理,我們必須謹慎。再者,我們與其他地區簽訂的長期安排協議,都是根據這46個罪類,而這46個罪類亦符合國際間一般來說有關的罪行,所以我們會很謹慎處理。當然我們現時正在收集所有意見。

  至於我們因為台灣殺人案而顯露出我們的法律缺陷,我多次解釋,除了處理台灣殺人案之外,我們要處理兩個問題。第一,就是法律上不容許我們在某一些地方去應用《逃犯條例》(第503章),所以我們希望這次修訂,令這個限制不再存在,才可以處理到台灣案。但更重要的是我們希望用同一標準、一視同仁地對任何一個與香港未有簽長期協議的司法管轄區,都可以作出一個以個案形式的情況去處理單一的案件。我們是會以互相尊重、一視同仁的態度去處理的。

記者:昨日行會(行政會議)接納了三人小組否決民族黨的上訴,你本身有沒有避席?現在因為你們正式拒絕了其上訴,局方會否認真地執行禁止他們運作的條例,還是他們可能有機會上訴,要再等司法覆核的上訴結果,才看下一步如何跟進?

保安局局長:首先行會的所有程序都是保密的,所以這方面我沒有任何資料可以提供。如有任何問題,請向行會查詢。第二就是香港民族黨在我頒下禁止它運作的命令當天,已經是一個非法組織,直至我這個決定被任何程序推翻,這個禁止令都是存在的,即是說它在這個時刻是一個非法社團,而非法社團之下的條例(《社團條例》)是適用的。多謝大家。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9年2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5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