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政府建議更新海員培訓
************
  政府建議在《商船(海員)條例》下訂立新規例,並修訂《商船(海員)(客船──訓練)規例》,以把國際海事組織《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的最新海員培訓要求納入本地法例。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二月二十二日)說:「新訂立的《商船(海員)(使用低閃點燃料船舶)規例》)要求在使用低閃點燃料船舶上工作的海員必須接受處理低閃點燃料的培訓,並取得相關資格證明;而經修訂的《商船(海員)(客船──訓練)規例》則規定客船船員的人群管理培訓課程必須涵蓋船上緊急計劃和召集程序,以確保該等海員具備所需知識與能力應對緊急情況。」

  政府已就上述建議諮詢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和海事處船舶諮詢委員會,並獲委員支持。

  立法及修訂建議今日刊憲,二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2019年2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1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