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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有關《進出口條例》的執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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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五年,執法部門為執行《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III部(禁運物品等)及第IV部(未列艙單貨物及走私)的規定而分別採取執法行動的次數;該等行動分別導致的檢控及定罪的個案宗數,以及涉及的物品/貨物種類及數量為何?

答覆:
 
主席:
 
  《進出口條例》(第60章)旨在對在香港輸入和輸出物品,對已經輸入香港或可能輸出香港的物品在香港境內的處理及運載,以及對任何附帶引起或與前述事項相關的事宜,作出規管及控制。經諮詢各相關政策局及部門,現綜合回覆如下:
 
  香港海關透過風險評估及情報分析,在海陸空邊境對旅客、貨物、郵包和運輸工具進行查驗及監控,並與本港及其他地方的相關執法部門保持緊密聯繫,加強情報交流及適時採取聯合行動,以有效打擊走私活動,包括走私禁運物品及未列艙單貨物。
 
  過去五年(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海關為執行《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III部(禁運物品等)及第IV部(未列艙單貨物及走私)的規定而分別破獲20 666宗及622宗案件。
 
  根據《進出口條例》,所有禁運物品必須先獲得有關當局簽發的有效牌照或許可證,方能進出口;沒有有效牌照或許可證而把任何禁運物品帶進/帶離香港即屬違法,而有關物品亦會被檢取及充公。該條例第III部(禁運物品等)中所指的物品及其相關的部門包括:
 
  • 工業貿易署:戰略物品及配方粉等
  • 食物環境衞生署:冷藏或冷凍肉類及家禽等
  • 環境保護署:有毒化學品等
  • 衞生署:藥劑製品及藥物、中藥材及中成藥等
  • 漁農自然護理署:除害劑等

  就第III部(禁運物品等)案件而言,過去五年共有21 363名人士及400間公司被檢控,分別有20 864名人士及387間公司被定罪,涉及的物品估計市值約2.24億元,主要包括配方粉、化學物品、藥劑製品及藥物等。詳細數字載於附表一。
 
  根據《進出口條例》,所有進口或出口的貨品均需記錄在艙單內,任何人輸入或輸出任何未列艙單貨物即屬違法。就第IV部(未列艙單貨物及走私)案件而言,過去五年共有868名人士及23間公司被檢控,分別有731名人士及20間公司被定罪,涉及的物品估計市值約12.1億元,主要包括手提電話及配件、電腦及配件、貴金屬及應課稅香煙等。詳細數字載於附表二。
 
  香港海關會繼續加強執法,並與其他執法機構合作及交換情報,全方位打擊走私活動。 
 
2019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