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非本地學生及畢業生申請留港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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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許智峯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就業安排),持學生簽證/進入許可來港就讀的非本地學生,在港修畢並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後可申請留港/回港工作,為期12個月。按就業安排獲准在港逗留的人士,於逗留期限屆滿時如已獲本港僱主聘用,可申請延期逗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持學生簽證持續留港達七年的人士提交的學生簽證續期申請數目,以及當中獲批的數目及百分比,並按申請人是否屬內地居民列出分項數字;
 
(二)去年在就業安排下提交的申請數目,以及當中獲批的數目及百分比,並按申請人是否屬內地居民列出分項數字;
 
(三)過去三年,在就業安排下獲批准留港/回港工作的人士就核實其永久性居民身份提交的申請數目,以及當中獲批的數目及百分比,並按申請人是否屬內地居民列出分項數字;及
 
(四)過去三年,入境事務處在審批上述的延期逗留申請時,有否採取措施查核申請人提交的聘用合約及聘用他們的公司的背景及財務資料是否屬實;如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許議員的問題,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現行政策,有關來港就讀的簽證/進入許可的延長逗留期限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來港就讀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如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的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逐年或根據其課程修業期(如適用)批出。
 
  過去三年,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所處理的內地及非內地學生以留港就學的延期逗留申請和批准數字表列如下:
 
年份
內地學生 非內地學生
申請數目 獲批數目 申請數目 獲批數目
二○一六 3 882 3 757 287
(九月至十二月)
(註一)
293
(九月至十二月)
(註二)
二○一七 3 600 3 564 1 242 1 135
二○一八 3 883 3 751 1 283 1 260
註一:入境處沒有備存二○一六年九月以前有關分項的統計數字。
註二:同一年獲批的個案未必全部為該年所接獲的申請個案,因此入境處並沒有將當年獲批數目與接獲申請數目作出比較以得出百份比。
 
  入境處沒有備存持續留港就學達七年的人士提交的學生簽證續期申請和獲批數目以及其他分項數字。
 
(二)二○一八年,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的申請和獲批數字表列如下:
  申請數目 獲批數目
內地居民 9 297 9 206
非內地居民 957 944
總數 10 254 10 150
註:同一年獲批的個案未必全部為該年所接獲的申請個案,因此入境處並沒有將當年獲批數目與接獲申請數目作出比較以得出百份比。
 
(三)過去三年,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來港人士取得居留權數字表列如下:
年份 獲批數目
二○一六 1 979
二○一七 2 172
二○一八 2 455
註:數目按申請人申請居留權時的居港身份劃分。同一年獲批的個案未必全部為該年所接獲的申請個案,因此入境處並沒有將當年獲批數目與接獲申請數目作出比較以得出百份比。現有系統並沒有按申請人的原居地備存統計數字,因此未能提供申請人是否屬內地居民的分項數字。入境處沒有備存提問涉及的其他統計數字。
 
(四)入境處按法律和既定政策審批簽證或進入許可申請及延期逗留申請。入境處亦一直關注不法分子透過各種不法手段取得來港簽證或進入許可,並就可疑個案跟進調查和採取執法行動。
 
  入境處不時進行突擊巡查,包括實地核實聘用公司的營運模式、財務狀況及員工資料等,以判斷申請人或其聘用公司於申請簽證或進入許可時及延期逗留申請所申報的資料是否屬實。
 
  任何人或公司,包括申請人、中介人/中介公司或聘用公司,在向入境處提交簽證或進入許可申請時提供任何失實資料或作出任何虛假陳述,均屬違法,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5萬元及入獄14年。另外,任何人製造、管有或使用虛假文書,均屬違法,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14年。入境處除會拒絕有關申請之外,亦都會對個案展開刑事調查。任何人以非法手段取得來港簽證或進入許可,一經發現,入境處會依法宣布其簽證或進入許可無效,並將有關人士遣返原居地。即使有關人士已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取得香港居留權,入境處均會依法取消其香港居留權,並將有關人士遣返原居地。



2019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