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九題:非香港居民在港居留或逗留的法律依據
************************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楊岳橋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非香港居民在港定居/逗留的法律依據,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持《前往港澳通行證》的人士憑藉《基本法》及/或香港法例的哪些條文可在港定居;及
 
(二)入境事務處處長分別根據《基本法》及/或香港法例的哪些條文,准許以下類別的非香港居民在港逗留:
(i) 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受養人、
(ii)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外的人士的受養人、
(iii)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獲批來港的人士、
(iv)根據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獲批來港的內地居民、
(v)根據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獲批來港的非內地居民、
(vi)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獲批來港並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中國籍人士、
(vii)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獲批來港的外國國民,以及
(viii)根據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獲批來港的人士?

答覆:
 
主席: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7(1)條,未獲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准許的人,不得在香港入境,除非該人士擁有香港居留權、香港入境權或為其他憑藉《入境條例》無須上述准許而可在香港入境的人士(例如飛機機員)。關於非香港居民在港居留/逗留的法律依據,現答覆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2條第4款規定:「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2條第4款和第24條第2款第(3)項的解釋》(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2條第4款關於「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的規定,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不論以何種事由要求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均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其所在地區的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批准手續,並須持有有關機關製發的有效證件方能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如未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批准手續,是不合法的。」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54條第2款規定:「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
 
  持有效單程證(即《前往港澳通行證》)的內地居民於抵港時,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會根據《入境條例》第11條,給予該人在香港入境的准許。
 
(二)提問的第(二)部分提及多項入境政策/計劃,包括受養人來港的入境政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優秀人才入境計劃、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及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
 
  受養人來港的入境政策容許有能力照顧受養人和為受養人提供財政支持的人士申請其非本地受養人來港居住。受養人來港的入境政策亦讓具備合適才能和技能的人士可選擇攜同非本地受養人來港生活,藉此確保香港得以繼續吸引和挽留人才。
 
  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旨在吸納具備香港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別技能、知識或經驗的人才來港工作,以配合香港經濟需要。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旨在吸引高技術人才及優才來港定居,以加強香港的人力資本、保持香港的競爭力。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目的,是讓那些把資金帶來香港,但不會在港參與經營任何業務的人士(即資本投資者(投資者))來港居留。投資者可從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中選擇自己的投資項目,而無須開辦或合辦業務。
 
  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旨在吸引已移居海外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二代回港發展。
 
  按照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2條第4款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2條第4款和第24條第2款第(3)項的解釋》(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54條第2款的規定,根據各入境政策/計劃獲准來港就業或居留的人士,包括提問中提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受養人、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外人士的受養人、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根據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獲准來港的內地居民、根據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獲准來港的非內地居民、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獲准來港的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獲准來港的外國國民、根據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等於抵港時,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會根據《入境條例》第11條給予他們在香港入境的准許。
 
  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根據各入境政策/計劃入境香港和在香港逗留,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以及入境事務處根據相關香港法律和入境政策定下的有關特定資格準則。
 
2019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