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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海上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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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賢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答覆:

問題:

  近年發生的數宗海上事故,污染本港水域的生態環境,並對漁業資源造成深遠影響。例如,二○一二年颱風襲港期間有大量聚丙烯膠粒從一艘貨櫃船墮海、二○一七年有貨輪在撞船後泄漏9 000公噸棕櫚硬脂,以及今年一月有貨輪在南丫島對開水域爆炸起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在上述膠粒墮海事故後,肇事單位與海事處達成和解協議,同意向政府支付一筆款項以補償其清理工作的開支,海事處如何判斷補償額是否合理;鑑於該事故涉及公眾利益,為何海事處同意把該金額保密,以及沒有追究肇事單位污染海洋生態環境的責任;

(二)會否在每宗海上事故發生後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事故對漁業資源及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並擬備報告書,可作為受影響人士追討賠償的依據;及

(三)鑑於受海上事故影響的養魚戶往往因難以負擔高昂法律費用或不合資格獲得法律援助而放棄追討賠償,政府有何機制向他們提供支援?

答覆:

主席:

  政府十分關注海上事故對環境的影響,各政府部門會盡力採取一切的應變措施以減低事件對環境生態的影響。

  就何議員提出的問題,在諮詢相關決策局/部門後,政府的綜合回覆如下:

(一)在二○一二年七月颱風韋森特襲港期間,有七個貨運集裝箱從一艘貨輪上墮海,引至大量聚丙烯膠粒散落在海上。多個政府部門隨即緊密合作,於海上及岸灘進行清理膠粒行動,密切監察事件對本港海洋環境的影響,並透過新聞公報發布監察的結果。隨後經詳細磋商,肇事單位願意就該事故向政府支付一筆款項,作為補償政府清理這些膠粒的開支。鑑於事件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政府經詳細考慮證據及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後,認為肇事單位同意支付的補償金額是合理、實際及可接受的。同時,考慮到透過磋商以和解方式達成協議,可避免因訴諸法律行動而招致龐大的公帑開支,於是最終與肇事單位達成和解協議,有關安排已於二○一四年四月八日透過新聞公報告知公眾。由於和解協議含有慣常採用的保密條款,政府不能進一步透露協議的內容。

(二)及(三)為更有效管理海洋環境,政府於去年一月將原有只負責協調處理海上垃圾事宜的「海岸清潔跨部門工作小組」重組為「海洋環境管理跨部門工作小組」,將其職權範圍擴大以涵蓋所有有關應對海上環境事故的協調工作,由環境局統籌。工作小組下設「海上環境事故應變專責小組」(專責小組),成員包括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海事處、環境保護署、衞生署、消防處、食物環境衞生署、政府飛行服務隊、政府化驗所、香港警務處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專責小組亦會發揮統籌的角色,並會因應事故的性質,調查及評估事件對環境生態的影響;和統籌適當的緩解及預防措施。

  至於支援養魚戶方面,在一般情況下,海事處人員在得知發生海上環境事故後會即時通報有關部門,執行緊急應變措施,以及監察事故附近一帶水域的情況。各部門亦會就事故與持份者保持緊密聯繫,並提供支援。例如漁護署在接獲海上事故報告後,會主動通知附近魚類養殖區可能受影響的養魚戶,和立即派員到養殖區視察,評估海上事故對養殖魚類帶來的潛在影響。在考慮個別事故的實際情況後,漁護署會盡力向受影響的養魚戶提供協助,以及密切監察養殖區的水質,務求把影響減至最低。

  如有個別人士以民事訴訟方式就海上事故向肇事單位索償,純屬個人決定和行為,在訴訟過程中政府並非與訟的其中一方。現時,政府已透過法律援助署向因經濟問題而無法負擔訴訟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申請人如符合申請資格及相關的準則,可獲派律師進行法律程序。此外,如受影響的養魚戶或其他人士有需要,漁護署亦會向他們提供養殖區內環境監察數據,及/或魚類化驗報告。同樣地,海事處亦可視乎個別情況提供有關海上事故的資料(例如事發時間、地點,以及涉事船隻等)。為避免或減少日後再次發生有關意外事故,海事處現時有將嚴重和非常嚴重的意外事故的調查報告及所汲取教訓上載於海事處的網站供公眾人士瀏覽,養魚戶或其他人士亦可以之為參考。

  除了上述措施之外,為讓公眾掌握事故的最新情況,我們會透過新聞公報和其他渠道適時更新有關資訊,例如事故的最新發展、受影響水域、監測結果、有否對環境生態造成影響,以及各部門的跟進行動等。

  最後,我想作出一點澄清:問題首段提及在二○一七年八月有油輪在撞船後泄漏9 000公噸棕櫚硬脂。按照調查結果,事件中所泄漏的棕櫚硬脂其實是約1 000公噸。

  多謝主席。
 
2019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