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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對電競場地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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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文豪議員的提問和創新及科技局局長楊偉雄的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於上月表示,政府會開始促進電競產業的發展,但有電競場地經營者反映遇到不少經營困難。電競場地須領有遊戲機中心牌照,違者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然而,有關的發牌條件嚴苛。例如,遊戲機中心不可設於主要入口100米內有另一間遊戲機中心或教育機構的處所。此規定令他們難以尋找場地經營電競場地;其次,遊戲機中心劃分為兩類:須禁止16歲或以上人士進入的「兒童中心」,以及須禁止16歲以下兒童進入的「成人中心」。電競場地的投資額巨大,但此分類規定減少電競場地的客源並影響其收入,以致經營者很可能會血本無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分別有多少人因無牌經營遊戲機中心而被拘捕、檢控及定罪;被定罪者受到甚麼懲罰,以及有多少宗該等定罪個案涉及電競場地;
 
(二)就電競場地、機動遊戲機中心及其他遊戲機中心分別而言,過去五年每年各有多少人因在每類該等場地內干犯刑事罪行而被拘捕、檢控及定罪(並按罪行類別列出分項數字),以及被定罪者受到的懲罰;及
 
(三)鑑於創新及科技局正聯同民政事務局和相關政府部門,制訂一套協助電競場地營運者申領牌照的指引,政府審批該等營運者提交的牌照申請時,會否豁免電競場地遵守上述兩項規定;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參考近年電子競技(電競)在世界各地的發展,我們認為電競是一項具有一定經濟潛力的新興產業。香港具備發展電競的條件,包括先進的資訊及通訊科技基礎設施,亦有舉辦國際性大型比賽的經驗;近年更有不少香港電競選手於國際級比賽中獲得殊榮。財政司司長在二○一八至一九年度《財政預算案》預留一億元透過數碼港推動電競產業的初期發展。
   
  在經營環境方面,由於電競場地可通過不同的模式營運,而涉及的活動可以非常廣泛,視乎實際運作情況,場地或會受到不同法例的規管,營運者或因此而需要申領不同法例下的牌照,例如現行《遊戲機中心條例》(《條例》)(第435章)下的遊戲機中心牌照。
   
  民政事務局亦表示,《條例》的立法目的不是推動遊戲機中心的業務發展,而是通過立法規管遊戲機中心,以盡量減少該等中心對附近居民所造成的滋擾,及確保它們的運作能兼顧顧客的安全,和不會對青少年特別是學生的發展構成嚴重的不良影響。我們認為硬套《條例》於本地電競產業並不合適,而當中遊戲機中心牌照的一些牌照條件應用在電競場地亦會窒礙電競產業的長遠發展。因此,從改善營商環境方面考慮以至為電競業界拆牆鬆綁,我們將採取合適的機制以豁免電競場地申領遊戲機中心牌照的要求。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經諮詢民政事務局及保安局後,現回覆如下:
   
(一)根據《條例》第4條,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牌照的情況下經營、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任何遊戲機中心,即屬犯罪,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若其後再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根據警方提供的資料,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第三季,共有兩宗涉及《條例》第4條的刑事檢控個案(不包括以傳票形式檢控的個案),兩宗個案均獲定罪,刑罰分別為罰款三千元及監禁兩個月(緩刑十五個月)。警方沒有備存題述有關無牌經營遊戲機中心的其他數字。
 
(二)警方沒有就在題述場地所干犯的刑事罪行備存數字。
 
(三)我們認為可以通過《條例》第3條,在確保電競場地營運者符合特定條件下,豁免電競場地申領遊戲機中心牌照的要求。在考慮個別電競場地是否可獲豁免時,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會審視電競場地的營運細則和器材規格等因素,向民政事務局局長作出建議,根據《條例》第3條發出豁免令。我們正制訂的指引會清晰界定電競場地的特定條件,和申請豁免的程序和條件,例如場地應主要用作舉辦電競比賽,以及有關電競活動所需的軟硬件配置和場地設施及設計,例如隊際比賽台、作網上直播比賽和實時評述的資訊科技器材等要求。我們會在今年第一季內向業界公布詳情。
 
  不論電競場地是否符合特定條件而獲豁免無須申領遊戲機中心牌照,視乎實際運作情況,電競場地營運者亦需要申領其他牌照。一般而言,如場地舉辦讓公眾人士入場觀賞的電競比賽,須申領公眾娛樂場所牌照,以保障公眾人士的安全和秩序。若有關活動涉及餐飲供應或零售元素等,營運者則須申領其他相關的食物業牌照。
 
2019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