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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中藥師及中藥從業員認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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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定光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中藥業人士反映,香港現時未設有中藥師和中藥從業員的專業資格認證制度,令服用中藥的市民的健康欠缺保障。此外,申訴專員公署於去年十二月發表主動調查報告,建議政府考慮設立中藥師認證制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當局接獲市民因誤服中藥而引致身體不適或中毒的報告宗數;現時有何措施(包括正確配發和煎煮中藥方面)保障市民服用中藥的健康;
 
(二)是否知悉,現時全港中藥從業員的人數,以及當中負責配發中藥(即中藥師)及持有外地當局認可中藥師專業資格的人數分別為何;
 
(三)鑑於內地設有中藥師註冊制度、台灣設有中藥師考試制度,而澳門設有中藥技術員認證制度,當局有否計劃設立中藥師認證制度;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鑑於中藥業界普遍支持設立中藥從業員專業資格認證制度,以加強有關的規管和培訓工作,當局有否計劃就此與業界進行研究及提供所需協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四部分,謹答覆如下。
 
(一)現時,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條例》),香港已設有一套嚴謹的制度規管中藥(包括中藥材和中成藥)及中藥商,包括:
 
(i)中成藥的規管
 
  凡符合《條例》定義的中成藥,必須經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管委會)轄下中藥組註冊,方可進口、在本港製造和銷售。所有中成藥均須符合中藥組在安全、品質及成效方面所訂明的註冊規定,才可在本港註冊。
 
  關注到中成藥的註冊進度及規管方面有改善的空間,政府已着手開展相關的工作,計劃修訂《條例》內有關「中成藥」的定義。衞生署於過去一年就修訂建議多次諮詢業界和不同持份者。我們稍後會向立法會介紹修訂建議。
 
  另外,按照《進出口(一般)規例》(第60A章)的規定,進或出口載列於其附表1及2內的中成藥,必須首先申請進口或出口許可證。衞生署亦一直與其他政府部門緊密合作,如警務處、海關、政府化驗所及消費者委員會,互相交換情報,在有需要時進行聯合行動。
 
(ii)中藥材的規管
 
  就中藥材而言,鑑於中藥材種類繁多,現行的規管機制是按照有關中藥材的毒性和其在本港的常用程度作出分類,並因應規管的需要把605種中藥材分別收錄為《條例》的31種附表1中藥材及574種附表2中藥材,附表1及2已就每種中藥材清楚說明其來源,例如植物或動物來源的學名(包括科、屬及種)和藥用部位的資料,以資識別;而《條例》附表1及2內指明的中藥材,只適用於該等中藥材的乾品或炮製品。
 
  根據《進出口(一般)規例》,所有附表1中藥材及五種附表2中藥材(即威靈仙、凌霄花、製川烏、製草烏及龍膽)須受出入口管制。凡進或出口此等中藥材,必須首先申請進口或出口許可證。
 
(iii)中藥商的規管
 
  凡經營中藥材零售、中藥材批發、中成藥批發或中成藥製造,均必須向中藥組申領有關牌照,待獲發有關牌照後,方才可經營其業務。持牌中藥商在經營其業務時,須遵守《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中藥商執業指引及其他法例的規限,否則中藥組可考慮向其採取紀律行動。
 
  就中藥材配發而言,《條例》亦規定有關的中藥材零售商須確保每名負責人及其副手均須符合《中藥規例》(第549F章)附表1訂明有關的知識及經驗方面的要求。此外,管委會亦制定了《中藥材零售商執業指引》,倡導中藥從業員掌握有關的知識及操守,以確保中藥的品質及安全得到保證。
 
(iv)衞生署的監測機制
 
  為確保中藥產品符合其安全及品質標準,衞生署設有市場監測機制,定期從市面抽取中藥樣本作化驗。衞生署亦設有藥品不良事故呈報系統,與醫院管理局緊密聯繫,對懷疑因服中藥引致的不良事故進行風險分析、管理及通報,以保障市民健康。對於不合規格的中藥產品,衞生署可能採取的行動包括要求藥商收回藥品、對藥商作出檢控及轉介中藥組跟進,以及發出相關新聞公告。衞生署亦會定時巡查中藥商的處所,以確保他們符合法例及執業指引的要求。為進一步提升本港處理中藥安全及品質問題的能力,衞生署與內地監管當局已建立溝通機制並一直保持緊密聯繫。
 
(v)宣傳及公眾教育
 
  衞生署一直推行中藥安全的宣傳教育,並透過不同渠道,如巡迴展覽、講座、宣傳單張及小冊子,以及發信至中醫及中藥團體及中醫等,向市民、業界及持份者傳遞安全服用中藥的信息。此外,署方一直提醒市民,在服用任何藥物時,應先徵詢醫護人員的意見。服用後如有不適,應向醫護人員查詢,嚴重者應立即求醫。
 
  由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共接獲125宗涉及中藥的中毒個案(詳情參閱下表)。經調查顯示,當中主要涉事原因為不適當用藥(包括服藥前沒有諮詢中醫師意見、過量服用、煎煮不當)、混淆藥材和藥材污染等。
 
年份 涉及中藥的中毒個案(宗)
二○一四 28
二○一五 23
二○一六 31
二○一七 21
二○一八 22
總數 125
 
(二)本港目前並沒有就中藥師設立註冊制度,但根據《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中藥規例》,進行中藥材配發的中藥材零售商及中成藥製造商,均須分別提名一名負責監管中藥材配發及中成藥製造的人員(負責人),及不多於兩名副手,其中一名副手須在該負責人不在場時執行其職務。每名負責人及其副手均須符合《中藥規例》附表1訂明有關的知識及經驗方面的要求,有關詳情見附件。
 
  除上述的法例規定外,中藥組制定的《中藥材零售商執業指引》亦會確保有關中藥從業員具備藥材及其調配的知識,就配發藥材(包括審方、調配、覆核、包裝和發藥)訂下要求業界遵循的準則。
 
  截至二○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本港有274間持牌中成藥製造商和4 752間持牌中藥材零售商(當中包括1 352間可進行中藥材配發的持牌中藥材零售商),而擔任上述負責人及其副手的數目共約為3 600人。
 
(三)及(四)食物及衞生局和衞生署會就認證中藥師的建議進行研究,當中需要釐清中藥師所需的資歷和學術要求、工作和職權範圍、相關培訓需要和就業情況等資料。此外,相關建議和發展須詳細諮詢業界和相關持份者以達至得到共識和廣泛支持,才可訂出有關政策的發展方向。
 
  另外,政府亦會透過五億元的中醫藥發展基金提供財政資助予中醫界和中藥界進一步發展香港中醫藥,基金預期於二○一九年上半年開始運作。我們將鼓勵業界利用基金資助就有關課題進行研究,並提供建議。
 
2019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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