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一題: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申請人擁有的自住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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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志祥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指引》和政府熱線1823的網頁均訂明,社會福利署(社署)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申請進行資產審查時自住物業的處理及計入資產方式:(i)申請人的家庭如有年老、殘疾或經醫生證明為健康欠佳的成員,自住物業的價值可獲豁免、(ii)健全成年申請人的自住物業會在12個月的寬限期過後才計入資產,以及(iii)屬單親人士的申請人如有未滿15歲子女,社署署長可酌情延長寬限期。然而,社署網站上簡介綜援的網頁及《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小冊子》均只載有簡單的說明:綜援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擁有的資產(包括物業……)總值不得超過相關綜援類別的限額。據悉,有不少人基於這簡單說明,誤以為其自住物業須計入資產,故此他們不合資格申領綜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社署分別接獲及批准了多少宗由擁有自住物業的人士提出的綜援申請,並按綜援類別列出分項數字;及

(二)為何社署未有於其簡介綜援的網頁和上述小冊子說明自住物業的處理及計入資產方式;社署會否在這方面作出改善並進行宣傳,以免弱勢社群因不知悉有關安排而放棄申請綜援;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是為經濟上無法自給自足的人士提供安全網,以協助他們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基於上述設計,計劃設有經濟審查。社會福利署(社署)一方面須確保公帑能用得其所,同時亦特別兼顧長者、殘疾和健康欠佳申請人的情況。其中,在資產審查方面,合資格申請家庭(主要為那些有年老、殘疾或健康欠佳成員的家庭)的自置自住單位的價值可獲全數豁免計算。這安排是希望讓他們能夠繼續在原有的物業及熟悉的地區安居。另外,一般而言,其他申請家庭的自置自住單位價值可在首12個月寬限期內獲豁免納入資產審查。

  就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居於已購入私人樓宇單位的個案數字(包括那些居於非由有關綜援家庭擁有的單位但不用繳交租金的個案)載於下表。社署沒有備存按綜援個案類別劃分的數字。
 
  二○一四年十二月底 二○一五年十二月底 二○一六年十二月底 二○一七年十二月底 二○一八年十二月底
居於已購入(即非租住)私人樓宇單位的綜援個案數字 9 156 8 616 8 056 7 683 7 310
註:有關數字反映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情況,即在當天正領取綜援而居於已購入(即非租住)私人樓宇單位的個案數字。

  上述數字並不包括那些居於透過租者置其屋計劃購入公營房屋單位的個案數字。社署沒有備存有關分項數字。

(二)為協助市民了解綜援的申請資格、準則及經濟狀況審查安排(包括自住物業的處理和計算方法)等資料,社署已將載有相關詳情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指引》上載於其網頁。除參閱上述指引外,市民亦可聯絡社會保障辦事處或致電社署熱線就綜援計劃作出查詢。綜援計劃小冊子礙於其有限的篇幅,社署只能節錄綜援計劃的基本資料,以供市民簡閱。社署會按需要檢視相關的宣傳品。



2019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