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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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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的發言全文:

主席、各位委員:

  多謝各位委員對《國歌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關注。今天我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和律政司的同事出席《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的首次會議,與各位議員一同推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國歌法》)這條全國性法律的本地立法工作。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二○一七年十一月四日通過決定,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因此,香港特區政府絕對有憲制責任在香港特區實施《國歌法》。

  考慮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特區政府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實施全國性的《國歌法》,以充分體現「一國兩制」的精神。

  特區政府一直透過不同途徑,聽取市民就《國歌法》的意見。我們在去年三月就《條例草案》的建議內容概要諮詢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並出席了政制事務委員會於去年四月和五月舉行的兩次特別會議,聽取公眾和團體的意見,兩次會議時間加起來都差不多有十六小時。過去一年,我們亦多次與政黨、專業團體、學者等見面,希望聆聽和吸納各方的意見。經過仔細緊密的研究和草擬工作,我們在今年一月在立法會首讀、動議二讀此《條例草案》,並提交予各位議員審議。

  讓我先談立法原則。《條例草案》的立法原則很清晰,就是必須充分反映《國歌法》這條全國性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即維護國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同時兼顧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

  《國歌法》一共有十六條條文,經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後,除了《國歌法》的第九、第十四和第十六條外,其餘十三條條文已適當地納入《條例草案》。其中《國歌法》的第一、三及五條的內容,已適當納入弁言,以闡述相關背景及原則,用以幫助理解《條例草案》。

  接着有關立法重點。《條例草案》主要有兩個重點:第一,指明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透過指引性條文讓市民尊重國歌;第二,就一些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或不當使用國歌的行為訂立罰則。

  現在讓我詳細解說《條例草案》的條文。《條例草案》第2部是「奏唱國歌」,列明有關奏唱國歌的標準、禮儀及場合,這些全為「指引性」條文,並沒附帶罰則。其中包括《條例草案》第4條説明有關奏唱國歌應有的禮儀要求只適用於「參與或出席」奏唱國歌場合的人士,這已經可以完全釋除公眾對「電視播放國歌時市民是否須立即肅立」的問題。這一部的第5條亦訂明,在列於《條例草案》附表3的每個場合須奏唱國歌。這些場合包括特區政府的官方場合,亦包括主要行政、立法及司法人員的就職宣誓儀式、升國旗儀式、特區政府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以及法律年度開啟典禮。

  《條例草案》第3部是「保護國歌」,禁止不當使用國歌、歌詞或曲譜的行為,以及公開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並就罪行訂立罰則。《條例草案》第6條,訂明違反禁止把國歌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的條文,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即$50,000);違反禁止把國歌用於私人喪事活動或用作公眾場所背景音樂的條文,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即$5,000)。《條例草案》第7條訂明,任何人如干犯侮辱國歌行為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即$50,000)及監禁三年。執法機關會根據法例的要求,視乎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及搜集得到的證據作評估,最終由法庭按香港一貫處理刑事案件的標準作出判決。

  正如我在動議二讀《條例草案》時強調,我們的立法目的非常清晰,是禁止公開、故意、意圖侮辱國歌的行為,在判斷個案是否觸犯法例時,我們亦會以這些原則作基礎,而這些原則也是普通法制度常用的原則,因此,市民如沒有意圖侮辱國歌,是絕對不需要擔心,亦不會出現「誤墮法網」的情況。值得一提的是,《條例草案》就保障合理發布侮辱國歌資料的行為(例如傳媒作公允報道(fair reporting)或教師作教學用途等)訂立條文(即《條例草案》第7條第5款),清楚讓市民知道這些沒有意圖侮辱國歌的行為是不會構成刑責的。

  為了在有效執法及合理檢控時限作出平衡,《條例草案》第7條第7款把提出檢控的時限設定為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後一年內或罪行發生後兩年內,以較早者為準。我想指出,現行有不少法例中亦有設定特定的檢控時限,《條例草案》並非唯一有此設定的法例。

  《條例草案》第4部是「推廣國歌」,《條例草案》第9條要求教育局局長就將國歌納入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發出指示,涵蓋範圍包括所有中、小學。《條例草案》第10條亦要求本地持牌電視及電台透過現時的牌照條款,藉政府宣傳聲帶或短片(API)廣播國歌。這兩項要求既反映全國性《國歌法》的原意,同時兼顧了香港的實際情況,實際上與現行做法相近。至於《條例草案》第5部和第6部,分別是補充條文和對其他有關條例作出的相應修訂。

  總體而言,《條例草案》的主要精神是尊重,我相信這種尊重精神對市民大眾而言是十分容易理解,而且很容易做到的。就着一些意圖侮辱國歌、公開及故意作出侮辱國歌行為的人士,《條例草案》須要訂下罰則,對這類行為起阻嚇作用。我們相信絕大部分的市民都會尊重國歌。因此,《條例草案》對市民大眾的日常生活根本不會有影響。

  我希望議員早日通過《條例草案》,履行香港實施《國歌法》這條全國性法律的責任。我們會全力配合法案委員會的審議工作。

  多謝主席。
 
2019年2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3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