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談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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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二月十五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後,在立法會大樓會見傳媒的談話全文:
 
保安局局長:今次保安局提交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當然觸發點是因為台灣殺人案,凸顯了我們現在的法律缺陷,以及執行上的很多漏洞。但是,我們必須處理的,是如果類似的案件幾個月之後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同樣發生,我們是否不處理呢?
 
  我明白在修訂有關的條例裏面涉及很多大家都爭議的地方,所以在台灣殺人案之後,我很深切思考過,我是可以不做任何事而向社會說,因為法律不容許我做,所以我沒有甚麼可以做。但我選擇去處理它,而我相信要處理的亦都不應該只是單一處理現在單一的案件,必須要處理整體的法律缺陷,去確保將來都不會有類似的案件再發生。因為的確我們只跟20個國家簽署了移交逃犯(協議)的安排,而未有簽長期協議的國家超過百多個,而在未有簽訂這些移交逃犯(協議)的時候,我是要處理好像現在要處理的台灣殺人案般,去看看有沒有一個方法以個案形式在未有長期協議安排之下,我們都處理有關的司法協助和移交逃犯。
 
  我們審視了不同國家的法律,我們也參照了例如英國、加拿大等普通法國家的法律。所以現在我們作出的建議,也不是我們自己新創造出來的。例如,我們要求在啟動我們拘捕及整個移交過程,好讓將有關人士交給法庭處理這個過程,我們建議由行政長官作出一個證明書,這正正參照了例如英國的Secretary of State,即是內務大臣,或者加拿大的外交部部長所簽的證明書是一樣的。我們希望用同一個標準,去處理未有跟香港簽訂長期移交協議的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會以個案的形式,去處理類似譬如我們現在所面對的一些嚴重罪行。
 
  當然,我們要確保人權的保障。所以,我們在《逃犯條例》第503章所作出的修訂建議,是以最少修訂的原則去做,確保現在運行的《逃犯條例》之下所有保障個人權利的條文,不單止保留,還可以在將來我們跟另一個地方所簽訂的個案形式移交協議裏面,我們是有權額外加一些要求和保障。這些保障包括我們要它(要求方)確保,如果一個案件涉及死刑,它(要求方)是:不會判死刑,或者它(要求方)不會執行死刑。我們的《逃犯條例》說得很清楚,所有的保障,例如所要求去移交涉及的罪行必須,如果發生在香港的時候,都是一個罪行。再者,不是甚麼罪行都可以移交,必須要符合現在《逃犯條例》所訂明的46種罪行裏面的嚴重罪行。再者在移交之後,只可以根據協議所講及的控罪提出檢控,不能再附加其他檢控,亦都要確保不可以將有關的人士移交至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我們不會容許同一宗案件(進行)兩次審訊,即是一罪不能兩審。我們也不會容許在缺席的情況之下被審訊。對於涉及政治、宗教、種族或國籍的案件,我們是不移交。
 
  有關的人士他在法庭可以作出充分的抗辯,包括他有律師代表,他亦可以針對《逃犯條例》裏面每一個保障條文提出抗辯。如果法庭真的頒發了拘押令,他亦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亦可上訴至終審法院。他的權利亦包括去司法覆核政府或行政長官任何的決定,亦可上訴至終審法院。所以我們是很認真地希望有一個長遠的方法去堵塞這個漏洞和缺陷,確保我們將來不會再重複因為我們與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沒有一個長遠安排而處理不了這些嚴重罪行。
 
  我們會在今年盡快提交草案,讓大家可以討論和在立法會審議,當然我們希望盡快可以通過而可以處理我們目前要處理的台灣殺人案。但我必須強調,今次我們提出的修訂,除了處理我們面對的台灣殺人案外,我是在處理整體在這方面的法律缺陷,是以單一個案處理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未有長期協議而必需要處理的問題。
 
記者:局長,特區政府現在是否覺得香港和內地的司法體制水準已經達到同一個水平,接合到可以將香港的逃犯移交到內地呢?第二個問題想問現在內地的部分,現時社會反響這麼大,會有擔心,為何不可以先做今次案件觸發台灣那一部分,然後再做內地部分,從長計議?
 
保安局局長:剛才我也說,如果我們只是單一處理這件案件,兩個月後、三個月後或者不久的將來,很可能再發生類似的案件,今次的台灣殺人案說明現實上是會發生的,那我是否不理會這個法律缺陷,容許將來又發生類似的案件,而我那時候又再提交一個(修例草案),重複這個過程,令到我們真真正正保障不了市民的安全呢?這是第一點。第二,不同人對內地的司法體系可以有自己的意見,我在立法會亦都提供了很多資料,就是西方國家,亦都有普通法的國家,已經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了引渡協議,所以大家所說的憂慮,其他國家在他們簽訂的時候,必須亦都會充分(考慮)照顧對於自己國民的人權保障,而我們現有在503章《逃犯條例》裏面所保障的人權,完全符合國際在這方面的要求。所以我會很認真希望大家明白,我們是以單一標準去處理這方面的問題,亦都是說我們與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未有長期協議之下,必須要處理的問題,我們不應只聚焦於一個司法管轄區。
 
記者:局長,你說外國也有,其實看香港有移交逃犯協議的20個國家當中,超過一半是和大陸沒有任何引渡協議,你提及的澳洲、英國和加拿大,澳洲是有簽署不過未rectified,在二○一七年撤銷了,你擔不擔心簽署了這個case by case的機制,影響這些外國國家對香港司法體制的信心?以及你可不可以保證今次case by case的機制不會成為一個慣例,不會尋常、經常使用?
 
保安局局長:第一,長期安排會是我們首要做的,我所說的單一個案這些的確是處理一些特別的個案。第二,我們和內地在移交逃犯這方面的商談,我們沒有間斷過,在回歸以來我們都是繼續的,我們是會大家商討處理這個問題。但是在我們的《逃犯條例》(修訂建議)裏面,會講明而我們亦都打算去明確區分長期安排和個案移交的分別,所以在我們提交的草案會很明確區分兩種安排的分別,有不同的條文去處理,而且我們的草案建議亦都會說得很清楚,當一有長期協議安排簽訂後,不能以單一個案去移交(逃犯),而現有我們和20個國家所簽訂的協議是長期安排,所以和他們是不會以單一個案去移交(逃犯)。再者,這是國際慣例,亦都是我們在移交逃犯裏面的條文,我們不會將有關的人士轉送去另外一個司法管轄區,所以我們和任何剛才你所提及的國家的移交逃犯安排是完全不受影響的。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9年2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