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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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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二月十五日)在憲報刊登《2019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以禁止進口、製造、售賣、分發及宣傳另類吸煙產品,包括電子煙、加熱非燃燒煙草產品及草本煙。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說:「保障市民健康是政府的首要考慮。我們必須確保多年來控煙工作的成果不會毀於一旦,亦對這些新產品帶來的害處防範於未然。」
 
  「這些越見流行的另類吸煙產品往往被包裝成危害較少的替代品;推介手法更針對年輕人和非吸煙者,誘使他們嘗試吸食,甚至轉為吸食傳統香煙。」
 
  「事實上,這些新型吸煙產品均危害健康和製造『二手煙』。這些新產品對健康有害的研究陸續出現。現時亦未有足夠證據證明這些產品能幫助戒煙。市民大眾或會低估這些產品的害處,甚至慢慢重新接受吸煙的形象及相關行為。」
 
  修例建議的禁止範圍涵蓋另類吸煙產品(包括經設計用作零件或配件的物件)的進口、製造、分發、售賣和宣傳。進口的禁止範圍包括當作包裹或貨物運入,或由旅客攜帶入境,但過境物品、航空轉運貨物,以及過境人士,均可獲豁免。我們建議禁止為製造、售賣或分發的目的而管有另類吸煙產品。在禁止吸煙區內啟動及使用另類吸煙產品亦被禁止。我們不會禁止另類吸煙產品的出口,銷售商可隨時輸出這類產品,清理存貨。

  任何人如違反禁令可被判處下列的刑罰:
 
活動 刑罰
在禁止吸煙區內使用 定額罰款1,500元,或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判處罰款5,000元。#
宣傳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第5級罰款;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在罪行持續期間,每日另加罰款1,500元。#
進口、製造、售賣、為某些目的而分發、為某些目的而管有,或以某些方式推廣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第5級罰款和監禁六個月。
# 刑罰與傳統吸煙產品相若
 
  他說:「禁令將於《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條例刊登憲報當日後的六個月屆滿時起實施。政府願意於條例實施初期,採取較寬鬆的方式處理自願交出攜有另類吸煙產品的訪港旅客。」
 
  「建議旨在於這些產品普及前,讓潛在消費者難以取得,與我們在一九八七年制定的《無煙煙草產品(禁止)規例》(第132BW章)以禁止無煙煙草產品所達到的目的相若。同時,政府會繼續傳統吸煙產品的控煙工作,以達致《邁向2025:香港非傳染病防控策略及行動計劃》訂下到二○二五年把吸煙率減至7.8%的目標。」
 
  《條例草案》將於二月二十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
 
2019年2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