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8年財務匯報局(修訂)條例草案》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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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8年財務匯報局(修訂)條例草案》回應梁繼昌議員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梁繼昌議員的修正案,建議將新制度下財務匯報局就紀律處分可施加的最高罰款額上限,由1,000萬元降至100萬、500萬或800萬元。政府反對有關修正案。
 
  在現行制度下,《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訂明紀律處分最高罰款額為50萬元。社會上一直有意見認為這罰款額不能確保不當行為得到相稱的紀律處分,有損紀律機制的成效。正如我在動議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中指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二○一四年評估香港證券市場,在審視了上市實體核數師規管制度後,亦就此情況作出批評,認為現行制度的處分方式有限,並建議賦予未來的獨立核數師監察機構強大的紀律處分權力,而罰款水平須顧及違規個案的不同嚴重程度。此外,亦有意見指出,不少參與股票市場的投資者都需倚賴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以作出投資決定。因此,香港需在這方面加強對投資者,尤其是小投資者的保障。鑑於上述原因,新制度下的紀律處分機制應予以加強,為投資者提供更佳保障。我們目前的建議,包括紀律處分的最高罰款額上限,已充分考慮及平衡各方的意見。
 
  在《條例草案》中建議的罰款額上限,必須訂於適當水平,以收有效防止不當行為的作用。另一方面,《條例草案》亦訂明財務匯報局須就如何在實際個案中施加罰款發出指引,說明該局如何行使權力命令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繳付罰款。總括而言,財務匯報局在釐定每宗個案的實際罰款時,必須考慮公平及相稱原則。該指引會涵蓋財務匯報局須考慮的因素,包括罰款額必須顧及有關事務所或人士的財政情況,而不應令有關事務所或人士拮据財困。鑑於法案委員會對指引的關注,財務匯報局早前已向法案委員會提交文件,闡述在制訂指引時會遵從的原則。我再次強調,政府會確保財務匯報局根據這些原則訂定指引。
 
  《條例草案》建議的罰款額上限,為1,000萬元或相等於獲取的利潤金額或避免的損失金額的三倍,以金額較大者為準。我們明白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對「1,000萬元」罰款上限這一方面尤其關注,認為該罰款額或令它們在財政上難以承受。我必須強調,1,000萬元是一個罰款上限,應只會用以針對極嚴重個案,例如涉及一家舉足輕重的上市公司或有巨大財務影響和嚴重失職的問題。
 
  再者,財務匯報局除了會訂出詳細指引,令核數師有例可援,不會輕易受罰外,最重要的是財務匯報局會作全面的考慮,顧及施加罰款是否處理該一個案最有效的方法。某些情況下,動用非罰款處分,包括施加續牌條件等,迫使核數師針對問題改善,可能更為有效。例如若問題根源是核數師對會計準則理解有偏差,財務匯報局會考慮要求他們續牌時須遵從附加條件,要求完成額外培訓。又例如資深核數師若未有妥善監督前線和資歷淺的核數師工作,財務匯報局會要求該資深核數師承擔更多指導責任。
 
  主席,正如我剛才在動議恢復二讀辯論時所述,政府明白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匯報局在新監管制度下如何行使罰款權力,仍有一些疑慮。故此,我們承諾,將在財務匯報局就如何行使罰款權力公布清晰的指引後,才實施新監管制度,並在制訂指引的過程中,與業界包括香港會計師公會及各大、中、小型事務所,保持溝通,讓他們發表意見。
 
  主席,基於以上原因,我們反對梁議員的修正案。如果梁議員的修正案獲得通過,將大大削弱日後財務匯報局針對極嚴重個案的紀律處分權力,並與一些海外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及香港其他金融監管制度,如證券業、保險業等的標準和做法不符。主席,容許我懇請議員反對梁繼昌議員提出的建議修正案。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9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