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8年財務匯報局(修訂)條例草案》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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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8年財務匯報局(修訂)條例草案》動議修正第1、4、7、9、11、19、23、26、31、33、48、62、64、75、78、85及87條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剛讀出的條文及標題。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政府提出的這些修正案,旨在處理在提交《條例草案》予立法會後,持份者就新核數師規管制度下海外核數師的規管和核數師徵費的計算基準方面遇到或提出的問題。此外,《條例草案》亦有需要作出其他技術和文本修訂。以下我簡介修正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訂明,在新制度下,海外核數師未獲財務匯報局認可為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而承擔指明的公眾利益實體項目,即屬犯罪。財務匯報局如要批准認可申請,必須信納申請已符合多項規定,其中一項規定,載於擬議新訂第20ZF(2)(c)條,即財務匯報局須與相關海外核數師的海外規管機構之間,訂有一項正在實施的相互或交互合作協議。
 
  近期,財務匯報局在預備過渡至新制度時察覺到有關的實施問題。財務匯報局研究國際間的最新發展和接觸海外同業後,知悉海外規管機構基於法律、操作或其他方面的考慮,未必願意或能夠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雙邊合作協議。
 
  而且,一旦涉及歐洲聯盟(下稱「歐盟」)成員國核數師規管機構,事情將尤為困難。根據歐洲委員會(下稱「歐委會」)《法定審計指令》相關條文的規定,歐盟成員國在考慮與歐盟地區以外的規管機構合作,包括為規管目的交換資料時,有關規管機構必須獲確定為「充分符合要求」;而「充分符合要求」的準則之一,是在其管治機構的組成方面,有關規管機構須與歐盟核數師規管機構符合同等要求,即管治機構成員須全部為非執業人士。
 
  基於上述理由,我們建議作出以下修訂︰
 
(一)刪去擬議新訂第20ZF(2)(c)條。正如上述,由於一些財務匯報局無法控制的理由,與某些海外規管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將會遇到實際困難。即使雙方有望達成協議,整個過程仍可能相當漫長,以致有意來港上市的法團卻步。因此,我們建議刪去第20ZF(2)(c)條。儘管這項規定將會被刪去,我們仍會要求財務匯報局繼續致力與相關海外規管機構達成彼此同意的規管合作機制;及
 
(二)修訂關乎財務匯報局管治機構組成的條文。財務匯報局管治機構內如有執業人士,必定會就與海外規管機構合作造成障礙,尤以歐盟成員國為然。因此,我們建議修改擬議新訂第7(3)(a)條的規定,訂明管治機構成員「須全部為非執業人士」。同時,為確保財務匯報局管治機構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我們建議對擬議新訂第7(4)(a)條作出相應修訂,令具備「公眾利益實體項目的知識及經驗」的成員人數,由現時《條例草案》建議的「至少有2人」增至佔總成員人數「不少於三分之一」。
 
  根據《條例草案》的現有條文,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每個公曆年須繳付的建議徵費,劃一為每個公眾利益實體客戶12,310元。近期,香港會計師公會告知我們,業界就新制度下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徵費的另一個計算基準剛達成普遍共識。根據此一基準,徵費有一半會按公眾利益實體客戶數目計算,另一半則按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收取的相關審計費用計算。香港會計師公會認為,此一計算基準公平和合理,更能反映新規管制度下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不同規模和公眾利益實體審計項目的複雜性。
 
  因此,我們建議對新訂附表7第3(1)條下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計算方法作出修訂。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每個公曆年須繳付的徵費為以下兩者相加:就每名公眾利益實體客戶繳付劃一徵費6,155元,以及該核數師為公眾利益實體客戶進行審計所收取的報酬總額乘以百分之零點一四七(0.147%)。
 
  因應近期的發展,以及為了讓財務匯報局有更多時間和彈性完成所需的籌備工作,我們建議把《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改為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
 
  最後,我們亦對《條例草案》提出一些技術、文本或相應修訂。例如對第11(3)條糾正一項文書錯誤,以及對另外多條條文內「《2018年修訂條例》」及「《2018年條例》生效日期」分別改為「《2019年修訂條例》」及「《2019年條例》生效日期」等等。
 
  主席,我們在擬備修正案期間,已審慎考慮法案委員會委員和法律顧問的意見。法案委員會對所有修正案並無異議。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委員支持各項修正案。



2019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