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十題:居港未滿七年人士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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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終審法院裁定政府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所定的七年居港年期規定(居期規定)違憲,居期規定因此由七年回復為一年,即二○○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的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自該判決頒下至今:
(一)每年分別接獲及批准了多少宗居港未滿七年人士提出的綜援申請,以及該等數目分別佔同年申請總數的百分比;及
(二)每年向居港未滿七年人士發放的綜援金總額及其佔同年綜援金開支總額的百分比?
答覆:
主席:
社會福利署已按終審法院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的居港規定司法覆核案件的裁決,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把綜援計劃的居港規定回復至二○○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的「居港一年的規定」。18歲以下人士則一如以往獲豁免於綜援計劃的居港規定。
就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自裁決當日起至二○一七至一八年度,涉及18歲或以上居港未滿七年人士申請綜援和獲批個案數目,以及有關申請佔綜援申請總數的百分比如下︰
年度 | 居港未滿七年人士綜援申請個案數目(宗) | 居港未滿七年人士綜援獲批個案數目(宗) | 綜援申請總數(宗) | 居港未滿七年人士綜援申請個案數目佔申請總數的百分比 |
二○一三至一四(由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 | 4 007 | 3 272 | 39 514(註一) | 10.1% |
二○一四至一五 | 5 876 | 4 677 | 39 623 | 14.8% |
二○一五至一六 | 4 380 | 1 339 | 38 376 | 11.4% |
二○一六至一七 | 4 005 | 1 078 | 41 111 | 9.7% |
二○一七至一八 | 3 729 | 1 191 | 39 342 | 9.5% |
(二)在二○一三至一四至二○一七至一八年度,涉及居港未滿七年綜援受助人的估計綜援開支(綜援以家庭為單位,有關開支為粗略估算)及佔綜援總開支的百分比如下:
年度 | 開支(註二)(百萬元) | 佔綜援總開支的百分比 |
二○一三至一四 | 582 | 3.0% |
二○一四至一五 | 823 | 4.0% |
二○一五至一六 | 949 | 4.3% |
二○一六至一七 | 933 | 4.2% |
二○一七至一八 | 885 | 4.1% |
註一:二○一三至一四年度申請數目。
註二:二○一五至一六年度的開支包括在該年度發放的兩個月額外綜援標準金額;而二○一三至一四、二○一四至一五、二○一六至一七及二○一七至一八年度的開支則包括在有關年度發放的一個月額外綜援標準金額。
完
2019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