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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空氣質素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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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朱凱廸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答覆:
 
問題:
 
  較早前,環境局向空氣質素指標檢討工作小組建議,把空氣質素指標所訂的微細懸浮粒子(即PM2.5)平均每24小時每立方米濃度上限,由現時75微克收緊為50微克,但容許超標次數由現時每公曆年不超過9日放寬至35日。另外,有環保人士指出,預計由二○二○至二○二五年,空氣污染物會高度集中在交椅洲海域,即「明日大嶼願景」下填海的範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世界衞生組織中期目標-2就PM2.5所訂的容許超標次數是每公曆年不超過3日,環境局建議把該數目放寬至35日的理據為何;

(二)有否評估該建議有否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7A條所訂有關檢討空氣質素指標的目的(即確保該等指標是為公眾利益而促進對空氣質素管制區內的空氣的保護及最佳運用而應達致和保持的指標);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有違反,環境局會否擱置該建議;及

(三)鑑於有市民懷疑該建議是為了使「明日大嶼願景」下填海及相關基建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較易獲批准,環境局會否擱置該建議,以釋除公眾疑慮?

答覆:

代主席:

  世界衞生組織(下稱世衞)的《空氣質素指引》(下稱《指引》)明確指出,不同國家會因應不同的權衡健康風險方法、技術可行性,以及經濟、政治和社會的考慮而制定不同的空氣質素標準。《指引》亦就此建議了空氣質素的最終指標和中期目標。世衞制定中期目標的目的是讓各地政府按當地情況,通過採用中期目標,逐步收緊空氣質素標準,最終達致世衞最終指標。現時還未有任何國家全面採用世衞最終指標為其法定空氣質素標準。

  《指引》並沒有就各有關空氣污染物的指標,建議可容許超標的次數。《指引》第八章指出,因為空氣質素在一些不能控制的情況下,例如個別天氣影響,可以導致超標;若空氣質素標準具法律效力,當地政府可以通過訂立可容許超標次數以量化是否達標。《指引》亦以歐盟的臭氧八小時平均濃度標準容許每年超標25次,及南非的二氧化氮24小時平均濃度標準容許每年超標三次作為實例,顯示各地就污染物濃度標準的容許超標次數是因地制宜。

  本港現行的空氣質素指標於二○一四年一月一日生效。《空氣污染管制條例》(下稱《條例》)規定指標須每五年最少檢討一次。環境局於二○一六年年中展開了空氣質素指標的檢討,並成立了一個由有關界別和政府部門代表組成的工作小組及其轄下的專家小組來進行這方面的工作。檢討工作已於二○一八年十二月完成,我們計劃於今年第一季向環境諮詢委員會匯報檢討結果,並隨後諮詢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及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在公眾諮詢完結後,我們會考慮收集的意見,並就建議方案再行諮詢環境諮詢委員會及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如決定收緊空氣質素指標,我們會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以期盡快落實新指標。

  就朱凱廸議員的提問,我的具體回覆如下:

(一)及(二)如我剛才所述,世衞《指引》並沒有就懸浮粒子(PM)24小時平均濃度指標的可容許超標次數作建議。事實上,現時各地的懸浮粒子24小時平均濃度標準的容許超標次數都有所不同,例如歐盟和英國PM10(可吸入懸浮粒子)24小時平均標準容許超標35次,但是只設定PM2.5(微細懸浮粒子)年均濃度標準卻並沒有訂立24小時平均濃度標準。

  空氣質素指標檢討的評估結果顯示,本港有空間可以把PM2.5年均濃度標準由現時世衞中期目標-1收緊為中期目標-2。但是若果同時把PM2.5的24小時平均濃度標準收緊為中期目標-2,新界西北及北部部分地區年中可能會有多於30日因不利的氣象條件或區域污染影響,以致超出中期目標-2的水平。因此,按世衞《指引》,若收緊PM2.5的24小時平均標準至世衞中期目標-2,把容許超標次數定為35次是合適的做法,有關做法與國際間(包括歐盟及美國)的做法一致。工作小組內的空氣科學及健康專家亦認為按上述方式收緊PM2.5的空氣質素標準有助加強保障公眾健康。

  故此,按照世衞《指引》,通過採用中期目標,逐步收緊空氣質素標準以及訂立可容許超標次數以量化是否達標,完全符合《條例》第7A條的目的。

(三)我們是按世衞《指引》來檢討空氣質素指標,並且以科學為依歸,所採用的評估方法和結果都是經過空氣科學及健康專家的參與及深入討論而得出。如前述,我們會向環境諮詢委員會匯報檢討結果,並展開諮詢。如決定收緊空氣質素指標,我們會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

  多謝代主席。
 
2019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