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工傷僱員的治療及復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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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如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受傷(工傷),其僱主須支付該項損傷的醫療費,上限為每日300元(對身為醫院住院病人的僱員進行的醫治,或對身為非醫院住院病人的僱員進行的醫治)或370元(對同一天身為醫院住院病人及身為非醫院住院病人的僱員進行的醫治)。有僱員反映,私營醫療服務的費用一般高於該等上限,因此工傷僱員一般選擇接受公營醫療服務。然而,公營醫療服務(特別是專科門診及復康治療服務)輪候需時甚久,工傷僱員或會因而錯失醫治的最佳時機,亦未能盡快重返崗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僱員因工傷而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三個月或以上的個案宗數,以及當中住院一個月或以下的個案宗數為何;
 
(二)有何促進工傷僱員盡快康復的措施及其詳情;會否增撥資源予勞工處,使其轄下職業健康診所為工傷僱員更全面地提供醫治和職業健康輔導;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會否(i)資助民間團體成立工傷僱員復康中心,以及(ii)設立由勞工處管理的職業傷病復康基金,以期工傷僱員及患職業病僱員可及早獲得所需醫治及復康服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鑑於行政長官在去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及,政府正研究透過私營醫療服務,為有需要的工傷僱員提供適時治療及復康服務,該研究的進度,以及擬議措施的具體方向及實施時間表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每年涉及僱員因工傷引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三天而獲得解決的補償聲請數字(包括在獲得解決當年或之前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條例》)向勞工處呈報的補償聲請),按損失工作日數劃分的分項數字如下:
 
損失工作日數       獲得解決的補償聲請數字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二○一八年
90日以下 28 107 27 824 26 686 25 251 25 909
90日或以上 6 746 7 034 7 110 6 840 7 218
總數 34 853 34 858 33 796 32 091 33 127
 
  如僱員的工傷病假不超過三天,也沒有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應按《條例》直接向僱員發放補償,勞工處沒有就該類個案備存損失工作日數數字。此外,勞工處沒有備存按僱員的住院情況劃分的補償聲請數字。
 
(二)至(四)勞工處認同復康服務對促進工傷僱員的復原和早日重返工作崗位十分重要。
 
  目前,因工受傷或患上《條例》所訂明職業病的僱員可於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的醫院及診所獲得綜合性治療及復康服務,其中包括專科治療、物理治療及職業治療。
 
  勞工處轄下的職業健康診所除了為受傷或患上職業病的僱員提供診治服務和職業健康輔導,診所的職業健康醫生亦會因應病人的臨床情況和需要,轉介他們到醫管局轄下的醫院及診所接受復康治療,幫助他們的傷患早日復原。職業健康醫生亦會視乎病人的康復情況給予他們復工方面的意見,並按需要向僱主建議一些相應的工作安排,以協助病人逐步重回工作崗位。
 
  此外,保險業界自二○○三年三月推行「自願復康計劃」,提供額外途徑,讓受傷僱員透過保險公司的安排,免費使用私營的復康護理服務,以助他們早日復原,及在安全的情況下早日重返工作崗位。在該計劃下,參與的保險公司會選擇合適的個案,主動聯絡受傷僱員,邀請他們自願地參加計劃。受傷僱員可自行決定是否接受保險公司的邀請,而參與計劃並不影響他們在《條例》下的權益。
 
  政府了解到使用公營醫療服務的工傷僱員與其他公眾人士一樣,面對個別專科服務輪候時間較長的情況,使其傷患未可及早獲得治療和復康服務。另外,公營醫療制度亦未必能充分協調及提供讓受傷工人盡早復工為本的治療及復康服務。有見及此,勞工處正積極研究可行方案,希望為有需要的工傷僱員提供適時及協調的治療及復康服務,加快他們的康復速度及成效,使他們能夠盡快復原,重投工作。
 
  勞工處的研究範圍,包括可行方案的計劃設計及運作模式、服務內容、所需的開支和財政安排、可能需要的立法工作等。初步構思包括安排獨立個案管理員跟進每一個參與計劃的工傷僱員,協調相關持份者(包括醫療專業人員、僱主、保險公司和受傷僱員)之間的溝通,協助受傷工人重返工作崗位,並考慮透過私營機構提供相關的醫療和復康服務,為工傷僱員提供適時及高度協調的治療及復康服務。勞工處會盡快完成有關的研究工作並作出建議,亦會在過程中徵詢不同持份者的意見。



2019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