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十二題:維修保養樓宇外牆設備的工作的職業安全
*************************
  以下是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陸頌雄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工會代表向本人反映,超過150幢由二○○三年至二○一六年期間落成的樓宇的外牆因設計欠妥而無法搭建穩固的懸空式棚架,以致工人難以在樓宇外牆進行維修保養設備的工作,危及他們的職業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增強《竹棚架工作安全守則》中有關如何搭建穩固的懸空式棚架的內容,包括在外牆沒有足夠空間或所用物料欠缺承託力時,工人可如何用三枚爆炸繫穩螺絲把棚架固定在外牆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全面更新《安全使用和操作吊船工作守則》,清楚訂明(i)吊船的用途(例如除載工人外,可否同時運載重物),以及(ii)在甚麼情況下僱主提供吊船不可被視為已為工人提供安全通道;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現時有眾多樓宇的外牆設計欠妥,不利於工人進行維修外牆設備工作,當局有何補救措施以確保該等工人的職業安全;及

(四)會否參考英國《建造(設計與管理)規例》,立法規定發展商、承建商及相關專業人士在設計新樓宇時,必須顧及日後維修保養外牆設備工作的需要,以確保有關工作的風險減至最低;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十分關注高處工作(包括樓宇外牆工作)的安全。勞工處負責執行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及其相關附屬規例,訂明有關高處工作的安全規定,包括必須設置安全工作平台、為工作平台加以安全圍封、提供安全進出口,以及在有需要時為工人提供合適的防墮裝置等,持責者必須在施工前因應現場環境進行針對性的風險評估,以制定適合相關工作環境及風險的安全施工方案,以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發展局和屋宇署後,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至(三)為協助承建商/僱主了解並遵從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內有關高處工作的要求,勞工處已制訂了不同的工作安全守則/指引,為業界就外牆工作的安全施工,提供在一般工作環境及情況下的具體作業要求及安全措施。

  由於樓宇外牆的設計各有不同,承建商/僱主在樓宇外牆從事維修及保養工程前,有責任為其工程進行針對性的風險評估,包括充分考慮實際工作環境及情況(如樓宇設計的獨特性),並因應風險評估的結果,制定適切的安全施工方案、程序及須採取的安全措施,包括為工人提供及確保他們使用合適的工作平台和個人防墮裝置等,以符合相關法例的要求,確保施工安全。在有需要時,承建商/僱主應尋求專業人士的意見。

  然而,勞工處留意到近年部分已落成的住宅樓宇,其外牆設計並不利便使用一般的施工方法進行外牆維修及更換設備等涉及高處工作的工程。有見及此,勞工處會與相關的專業人士合作,研究及分析這些樓宇的外牆設計,以及於這些樓宇使用一般施工方法進行外牆工程時可能會遇到的問題,並會視乎研究結果,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建議,勞工處會盡快開展有關工作。

(四)屋宇署不時檢視《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轄下的附屬法例,並於有需要時提出適當修訂,以切合建築科技發展及回應業界訴求,便利業界按法例進行建築工程。其中,經檢視《建築物(建造)規例》(第123B章)後,屋宇署建議引入條文,規定新建樓宇設計須提供足夠的安全設施,以便利日後在外牆進行維修及保養工作。除有關建議修訂外,屋宇署亦建議將《建築物(建造)規例》的條文全面修訂為效能表現為本,而非設定一套適用於所有樓宇的硬性規定,以為樓宇設計提供更大彈性及配合日新月異的建築技術。循此方向,在修訂規例生效後,屋宇署在審批圖則時,會要求認可人士提供維修樓宇外部的設施的資料,例如符合職安健法例的工作平台等,並須具體說明在圖則內予該署考慮和批准。為配合擬議修訂的規例,屋宇署已初步完成制訂有關樓宇外部安全維修設計的作業守則,正按既定機制諮詢建築業界。
 
2019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