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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電動可移動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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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年,有不少城市(例如新加坡)的當局透過登記或牌照制度,准許新興電動個人代步工具(例如小型電單車、電動輔助單車、電動滑板及電動單輪車)合法地在道路上行駛,並就該等工具的大小、馬力、最高速度、安全裝備等事宜作出規範。然而,按本港法例,該等工具一律禁止在道路上行駛。另一方面,運輸署於二○一七年展開的「提升香港易行度顧問研究」的研究項目之一,是該等工具是否適合在本港行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研究的範圍有否包括評估(i)市民對電動個人代步工具的需求,以及(ii)該等工具可在本港運輸基建中發揮的角色(例如在公共交通服務不足的地區作為短途接駁交通工具);如有,評估的進度及提出初步建議的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參考其他城市的做法,訂立電動個人代步工具的登記及牌照制度,讓該等工具可合法地在指定道路上行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研究推行試驗計劃,准許電動個人代步工具在指定地點(例如車流量較少的道路,以及指定的公共空間、單車徑和行人路)行駛,以評估讓該等工具的使用合法化是否可行;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莫乃光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綜合回覆如下:

  政府致力推動「香港好.易行」,鼓勵市民「安步當車」,並推出多項措施提升香港的整體易行度,以創造行人友善環境;其中運輸署展開了「提升香港易行度顧問研究」,研究範圍涵蓋與鼓勵步行有關的數項主要議題,包括在香港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作代步的可行性。

  目前,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汽車」的定義為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小型電單車、電動輔助單車、電動滑板車及電動單輪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均屬機械驅動,因此都屬於「汽車」,必須領牌才可於道路行駛。

  由於電動可移動工具的科技發展迅速,「提升香港易行度顧問研究」會研究相關科技的最新發展情況、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的使用狀況,以及是否適合在香港使用作短途代步用途等議題。運輸署亦會檢視海外地區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情況,並評估在香港使用這些工具對道路安全、交通暢達及道路使用者的影響、相關法例規定,以及管理及執行問題等事宜。

  「提升香港易行度顧問研究」預計會於二○二○年中完成。政府會參考研究結果,檢討是否需要就電動可移動工具引入相關規管制度,以及有否需要就電動可移動工具推行試驗計劃等課題。
 
2019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