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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打擊超速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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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田北辰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部分道路路段不適合安裝偵速攝影機,而即使在已安裝偵速攝影機的路段,超速駕駛者只要以通過偵速攝影機前減速、後加速的方式駕駛,便可逍遙法外。偵速攝影機因而失卻對超速駕駛的阻嚇作用,形同虛設。超速行駛的車輛不單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亦產生噪音(以上述不平均速度行駛時尤其嚴重,因為車輛在加速時噪音較大),對附近居民造成極大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研究採取偵察平均車速的方式(即計算車輛行經某一路段時的平均時速)打擊超速駕駛,令偵速攝影機的安裝位置更具彈性,也可杜絕超速駕駛者以上述駕駛方式規避車速限制;如會,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田北辰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政府非常重視道路安全,香港警務處一直持續打擊超速駕駛的罪行。警方利用固定偵察車速攝影機定期進行交通執法行動。此外,警方亦利用雷射槍、流動雷達及安裝於車上的攝錄系統等流動工具進行突擊的執法行動,令打擊超速駕駛的行動更具彈性,使駕駛者時刻保持警覺,減低交通意外發生及提升道路安全。

  至於偵察平均車速攝影機系統,政府曾於二○一三年五月就該系統的試驗計劃諮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有部分委員認為當時尚未能證實該系統的成本效益,亦未能證實該系統比現有偵察車速攝影機優勝,因此對試驗計劃有所保留。由於計劃未獲多數委員支持,政府當時未有推行該試驗計劃。

  隨着科技發展,運輸署正與警方商討測試不同的偵察車速技術的攝影機,以確認相關系統的技術可行性及是否適合在香港使用。政府會不斷留意科技發展及參考外地偵察車速的經驗和例子,適時檢討相關技術的特性及是否適合在香港使用。
 
2019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