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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交通督導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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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許智峯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交通督導員的編制及人手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全港各警區的交通督導員編制,以及制訂該等編制的機制及準則為何;

(二)未有就交通督導員的編制及人手安排設立檢討機制的原因為何;

(三)過去五年,有否接獲地區人士及區議會關於增派交通督導員在當區執勤的要求;若有,接納和拒絕該等要求的原因分別為何;

(四)目前兩級交通督導員的薪級表和入職培訓所涉時間及成本,與警務人員的如何比較;及

(五)過去十年,當局增加或減少交通督導員人手的年份及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許智峯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全港各警區的交通督導員編制載列於附件一。

  交通督導員負責《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237章)和《汽車引擎空轉(定額罰款)條例》(第611章)的執法工作,以及管理及疏導車輛和行人。除了交通督導員進行與泊車相關的執法工作外,警區內的警務人員亦會進行與泊車及道路交通罪行相關的執法工作。

  香港警務處會考慮個別警區整體前線執法人員的人手分布、資源調配,以及區內的交通情況,例如路旁收費停車位數量等因素,按實際工作需求而配置合適的人手。

(二)政府設有既定機制檢討及決定各部門的人手資源。警方一直有因應運作需要,適時檢討前線執法人員的人手編制及資源分配,並在有需要時透過內部調配或申請額外資源,以應付所需的交通執法工作。警方已於二○一七年及二○一八年共增加八名交通督導員,另於二○一八至一九財政年度落實增加共49名交通督導員。

(三)過去五年,警方曾接獲區議員及市民等要求增派交通督導員於部分地區執勤。警方沒有備存相關要求的完整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接納和拒絕該等要求的原因。警方配置交通督導員人手時,需考慮個別警區整體前線人手分布、資源調配,以及區內的交通情況,例如路旁收費停車位數量等因素,按實際工作需求而配置合適的人手。
 
(四)交通督導員與警務人員的工作性質和工作要求不一樣,而且交通督導員是文職人員而非紀律部隊,兩者難以作出比較。

  交通督導員的薪級表為總薪級表第6點(每月17,855元)至總薪級表第12點(每月25,790元)。高級交通督導員的薪級表為總薪級表第13點(每月27,340元)至總薪級表第16點(每月31,685元)。新聘交通督導員需於入職時接受為期四星期的培訓,旨在確保他們能掌握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技能及態度。 

(五)過去十年,警方因應工作需要增加77名交通督導員人手,詳情載列於附件二。
 
2019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