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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首次批准牌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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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發牌委員會)早前舉行首次公開會議審議一項根據《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條例》)提交的牌照申請,有關的程序已完成。發牌委員會今日(一月二十八日)發信通知有關申請人其牌照申請獲批准。
 
  有關牌照會於申請人辦妥按《條例》附表六繳付牌照費用當日發出。牌照的有效期由牌照發出當日起計算。在牌照正式發出後,有關該牌照的資料,包括骨灰安置所的名稱和地址、出售龕位安放權有否受限制、批准圖則及牌照條件等,會詳載於發牌委員會根據《條例》備存的「私營骨灰安置所登記冊」。該登記冊將於上述牌照發出後上載至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的專題網站(www.rpc.gov.hk)。
 
  發牌委員會會繼續處理由約一百四十間私營骨灰安置所提交的指明文書(指《條例》下的牌照、豁免書及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每份指明文書的申請人須證明有關的私營骨灰安置所符合《條例》的所有適用規定和發牌委員會的指明要求。就申領牌照而言,申請人必須向發牌委員會交齊所有所需文件及資料以證明其骨灰安置所符合包括關乎土地、規劃、建築物、消防安全、管理方案、處所使用權等規定。
 
  就每項指明文書申請,發牌委員會會在適當時候舉行公開會議審議申請。在定奪每項指明文書申請時,發牌委員會均會顧及公眾利益及其他相關因素。
 
  有關各項指明文書現時的處理狀況、公開會議的議程、發牌委員會的決定及「私營骨灰安置所登記冊」的最新資料,市民可瀏覽上述專題網站。
 
  《條例》生效後,私營骨灰安置所必須領有牌照,才可出售或新出租龕位。市民應直接向持牌人購買私營骨灰龕位的安放權,並確保須支付的所有款項已在安放權出售協議內清楚訂明,以保障其權益。
 
2019年1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