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殘疾人士就業
*************
問題:
有團體向本人反映,現時政府對殘疾人士的就業支援不足,更有不少殘疾人士於大專院校畢業後多年仍未成功就業。此外,有不少經「就業展才能計劃」獲聘的殘疾人士於九個月政府津貼發放期完結後隨即被辭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五年,每年(i)殘疾人士的就業率、失業率及就業不足率分別為何,以及(ii)持有專上學歷的殘疾人士的人數、就業率、失業率及就業不足率分別為何;
(二)過去五年,每年殘疾人士數目佔員工總數的百分比最高首的三個政府部門為何;
(三)過去五年,每年政府職位空缺當中,(i)由其他政府職位轉職及(ii)經公開招聘程序獲聘的殘疾人士填補的數目及百分比分別為何;
(四)過去五年,每年勞工處展能就業科分別為多少名殘疾人士及僱主提供職業介紹及招聘服務,以及經該等服務獲聘的殘疾人士數目為何;
(五)過去五年,每年「就業展才能計劃」向正聘用殘疾人士的僱主發放的津貼總額;過去兩年,有多少名殘疾人士經該計劃獲聘後持續受聘超過10個月;
(六)自法定最低工資制度在二○一一年五月開始推行至今,每年有多少名殘疾人士接受生產能力評估並獲簽發「生產能力評估證明書」;
(七)鑑於殘疾人士可選擇和僱主達成協議,接受為期不多於四星期的僱傭試工期的安排,而期間僱主給予該僱員的工資的水平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率的50%,政府是否知悉第(六)項所述的殘疾人士當中,有多少人按評估結果可獲的工資的水平,高於法定最低工資率的50%;及
(八)政府會否考慮效法部分內地省市及海外國家的做法,率先於政府部門推行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度?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相關決策局及部門後,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根據政府統計處於二○一三年整年期間進行的一項有關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的全港性統計調查,估計當年在15歲及以上殘疾人士中,就業人士佔13.6%,比率較二○○六/○七年(11.8%)為高。此外,15歲及以上殘疾人士的失業率在二○一三年為6.0%,較二○○六/○七年(10.5%)為低。由於殘疾人士的普遍率不會在短期內有很大的變化,政府統計處現時每隔六至七年會進行一次該項統計調查。由於樣本規模有所局限,該項統計調查未能提供相應的就業不足率。
二○一三年,在15歲及以上殘疾人士中,持有專上學歷的人數為43 900人,當中就業人士佔34.7%。二○○六/○七年的相應數字為22 400人及36.7%。由於樣本規模有所局限,該項統計調查未能提供持有專上學歷的殘疾人士的失業率和就業不足率。
(二)過去五年(即二○一三至一四年至二○一七至一八年),聘用已知有殘疾情況(不包括色盲或辨色偏差)人士為公務員百份比最高的首三個政府部門每年都是漁農自然護理署、公司註冊處及渠務署。
(三)政府沒有要求政府職位申請人必須申報其殘疾情況,公務員事務局是根據各政策局/部門在招聘過程中所掌握的資料(例如在過程中申請人要求招聘當局就其殘疾情況在遴選面試/測試時作出特別安排)得知有關殘疾申請人的情況。因此,公務員事務局透過上述渠道得知的數字可能比實際的數字低。根據從該渠道收集到的數據,過去五年(即二○一三至一四年至二○一七至一八年)已知有殘疾情況的新入職公務員人數,以及有關人員佔整體新入職公務員人數的比率詳列如下:
年度 | 二○一三至一四 | 二○一四至一五 | 二○一五至一六 | 二○一六至一七 | 二○一七至一八 |
已知有殘疾(註一)情況的新入職公務員人數 | 80 | 58 | 83 | 49 | 74 |
新入職公務員整體人數 | 8 460 | 7 717 | 9 854 | 8 947 | 12 041 |
所佔百分比 | 0.9% | 0.8% | 0.8% | 0.5% | 0.6% |
以上只涵蓋新入職公務員的數字。政府並沒有收集有關殘疾公務員內部轉職的數據。
(四)勞工處為僱主及適合公開就業的殘疾求職人士提供招聘及就業服務。在過去五年(即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分別有4 560間、5 042間、5 306間、5 614間及4 939間私營機構向勞工處提供職位空缺,聘用殘疾人士。同期,分別有2 650名、2 720名、2 790名、2 833名及2 766名殘疾求職人士在勞工處登記求職。勞工處錄得涉及殘疾人士的就業個案分別有2 464宗、2 401宗、2 250宗、2 203宗及2 219宗。
(五)勞工處推行「就業展才能計劃」,透過向僱主發放津貼,鼓勵僱主聘用殘疾求職人士,並為他們提供培訓及支援。在過去五年(即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每年在該計劃下發放給合資格僱主的津貼總額分別為1,120萬元、1,222萬元、1,219萬元、1,311萬元及1,082萬元。於二○一七年(註二)在該計劃下錄得的802宗就業個案中,有263宗個案的殘疾僱員的僱用期超過10個月。
根據勞工處所得資料,「就業展才能計劃」下大部分終止僱傭合約個案涉及殘疾僱員自行離職,僱主解僱屬小部分,且並沒有出現在津貼期屆滿後大量終止僱傭合約的情況。殘疾僱員自行離職的原因,主要為未能適應新的工作、欲轉換工作環境或覓得更佳的工作。僱主解僱的原因則主要涉及殘疾僱員工作表現問題。
(六)過去五年(即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殘疾僱員根據法定最低工資制度完成生產能力評估並獲簽發「殘疾人士生產能力水平評估證明書」的數字如下:
年份 | 殘疾僱員人數 |
---|---|
二○一四年 | 70 |
二○一五年 | 79 |
二○一六年 | 45 |
二○一七年 | 41 |
二○一八年 | 31 |
(七)殘疾僱員根據法定最低工資制度完成生產能力評估後,僱主須根據《最低工資條例》的規定,支付不少於按「殘疾人士生產能力水平評估證明書」上所列的生產能力水平而釐定的工資。上述第(六)項所述殘疾僱員當中,超過99%的評估個案獲評定的生產能力水平高於50%,即他們可獲的工資高於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的50%。
(八)公務員事務局現時並沒有計劃就聘用殘疾人士為公務員的人數設定上限或下限。政府的政策是通過制訂適當的措施,協助殘疾申請人投考政府職位,以確保殘疾人士與其他申請人一樣在投考政府職位的過程時享有平等機會,並給予他們適當的優先聘用機會。
註一:不包括申報有色盲或辨色偏差的人士。
註二:由於大部分於二○一八年入職殘疾僱員仍在計劃下受僱並且尚未受僱滿10個月,因此未能提供二○一八年的有關資料。
完
2019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5分
香港時間16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