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署理保安局局長就《逃犯(法國)令》動議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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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保安局局長區志光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逃犯(法國)令》動議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及其他委員,詳細審議《逃犯(法國)令》(《法國令》),並且提出寶貴的意見。
 
  香港一直全力支持國際間法律互助,致力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合作打擊罪行。根據《基本法》第96‍條,香港可以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權下,與外國簽訂移交逃犯的雙邊協定。這些協定可以有效防止罪犯藉着潛逃外地,逃避司法審判。香港與法國在二○一七年五月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是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的第‍20‍份同類協定。訂立《法國令》的目的,是根據《逃犯條例》第3(1)條,為香港與法國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提供法律基礎。
 
  《法國令》已經列明《逃犯條例》所載關於移交逃犯的法律保障。這些保障包括:(一)有關行為必須在雙方的法律下均屬罪行,即我們一般說的雙重犯罪原則;(二)同一行為不能被第二次審判;(三)不能因為該人的種族、宗教、性別、國籍或政治意見被檢控而作出移交;(四)不能移交至第三司法管轄區;以及(五)死刑不移交等。這些保障條款,已列明在香港與法國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中,適用於日後每一宗香港與法國之間的移交逃犯個案。
 
  一直以來,香港和法國均致力通過國際合作打擊罪案。雙方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於一九九九年生效,而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亦於二○○八年生效。而《法國令》所載列的移交協定,使兩地在刑事事宜雙邊合作上再進一步向前邁進。
 
  我感謝小組委員會委員郭榮鏗議員剛才的發言。郭議員主要關注到在有關處理同時要求的條文表述。《法國令》所載《協定》第13條訂明如何處理由締約另一方及另一第三國家同時就同一人提出的移交要求,並且規定被要求方須考慮所有情況後才作出決定,當中包括適用的移交逃犯安排的相關條文、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及犯罪地點、各移交要求的提出日期、該人的國籍和通常居住地及其後被移交其他地方的可能性。
 
  第13條第1及2款旨在訂明,若《協定》的締約一方同時接獲締約另一方及另一國家的要求,應如何處理該等要求。由於香港特區是中國一部分,第‍13‍條第1及2款不適用於中國其他地方向香港提出的要求。在此情況下,加入第13條第3款旨在確保《協定》第13條的運作,不會影響香港與中國任何其他地方日後訂立的移交逃犯安排。事實上,在以往與不同地方的磋商中,相關協定中具體的條文都不盡相同,這用作反映締約雙方的理解及預留空間處理不同可能的情況。
 
  主席,香港特區與其他地區簽訂移交逃犯協定,是「一國兩制」及《基本法》賦予香港的優勢,有助香港與國際接軌,協力打擊罪行。這些協定均符合《逃犯條例》的規定,《法國令》亦不例外。我再一次感謝各位議員就審議《法國令》所作出的努力。
 
  多謝主席。



2019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