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管有或使用鐵蒺藜作非法用途可觸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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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尹兆堅議員的提問和署理保安局局長區志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日有駕駛者在荃灣和深井一帶的道路路面發現多枚俗稱「鐵蒺藜」或「雞爪釘」的鐵釘,並有多架車輛在輾過該等鐵釘後爆胎。有運輸業人士指出,車輛可能因爆胎而失控,繼而引致交通意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方至今有否就上述事件拘捕任何人士,以及會否加強監察及巡邏有關道路;
 
(二)放置尖銳物品於道路上的行為觸犯甚麼法例;過去五年,有多少人因此被檢控;及
 
(三)鐵蒺藜是否《武器條例》(第217章)下禁止管有的「違禁武器」的其中一種;如是,過去五年有多少人因管有「鐵蒺藜」而被檢控;如否,現時有否法例規管「鐵蒺藜」的管有、使用及進口;如否,會否考慮制定有關法例?
 
答覆:
 
主席:
 
  放置尖銳物品於路上並引致他人受傷或造成財物損毀乃嚴重罪行。經諮詢運輸及房屋局後,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就近日在屯門公路及青山公路上發現懷疑「鐵蒺藜」,警方至今接獲五宗報案,並在涉案路段檢獲八枚「鐵蒺藜」。案件列作「刑事毀壞」,由荃灣警區重案組跟進調查,暫時未有人被捕。另一方面,警方已派員加強巡查有關路段,以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警方暫未再有發現相類似鐵釘。
 
(二)在道路上放置尖銳物品,有可能對行經車輛造成損毀,甚至危害車輛行駛安全而造成人命傷亡。有關行為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中的「刑事毀壞」罪,也可能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的罪行。如導致有人因事故死亡,更可能觸犯謀殺或有關罪行。
 
  至於因在道路上放置尖銳物品而被檢控的案件,警方沒有備存這方面的數字。
 
(三)根據《武器條例》(第217章)第4條,「任何人管有違禁武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三年」。「違禁武器」指《武器條例》附表內指明的任何武器,即中國式飛鏢、重力刀、重力操作鋼棒、指節套,不論是否有尖釘及是否有刀刃、附有手柄的鐵鏈、彈簧鋼棒、任何以彈簧或其他機械或電動裝置露出刀刃的刀,以及任何有刀刃或尖端的武器,其設計是在使用時以拳頭緊握手柄,而刀刃或尖端則從拳頭指縫間突出。「鐵蒺藜」並不在該附表內。
 
  雖然如此,視乎個案的實際情況和所得證據,管有及/或使用「鐵蒺藜」有可能觸犯其他現行法例。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任何人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可處罰款5,000元或監禁兩年。此外,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任何公眾地方攜有任何攻擊性武器,即屬犯罪,可判處監禁。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可處監禁十年。此外,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可處監禁三年,而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更可處終身監禁。
 
  正如上文所述,管有及/或使用「鐵蒺藜」作非法用途,可觸犯多項現有條例。現行法例足以管制及懲處有關行為,無需針對「鐵蒺藜」再制訂法例。



2019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