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一題:無人駕駛飛機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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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據報,倫敦格域機場去年底兩度因有無人機闖入而暫停飛機升降,歷時合共逾30小時,以及有約1 000班航班及14萬名旅客受影響。儘管英國已有法例禁止在機場及其外圍1 000米範圍內放飛無人機,以及禁止無人機飛行高度超過400呎,但仍發生上述事件,而執法部門至今尚未能找出肇事者。該機場的當局在上述事件後斥資500萬英鎊購置反無人機系統,以應付日後的同類事件。關於防範無人機影響香港國際機場的運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i)當局收到多少宗有人非法在《機場管理局附例》(第483A章)訂明的附例適用區內放飛無人機的報告,(ii)因在附例適用區內非法放飛無人機而被拘捕、檢控及定罪的人數分別為何,以及(iii)被定罪者被判處的懲罰為何;
(二)有否制訂措施迅速處理有人在附例適用區內非法放飛無人機的情況,以免影響飛機升降;如有,詳情(包括啟動應變措施的程序)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香港國際機場是否設有具備下述功能的儀器:偵測到有無人機在附例適用區內飛行、操控該等無人機安全降落和停止運作,以及偵查出放飛無人機人士的位置;如是,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無人駕駛飛機系統(無人機)屬航空器的一種,在飛行安全方面受民航條例規管。《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448C章)第48條訂明,任何人士如因魯莽或疏忽操作飛機(包括無人機及模型飛機)而危害他人或財產安全,可被檢控。違者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兩年。此外,根據《機場管理局附例》(第483A章)第35條,任何人不得在附例適用區(註)放模型飛機(包括無人機)。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港元及監禁六個月。
民航處已為無人機的規管展開檢討,務求既能保障公眾安全,又能配合無人機的技術發展及日趨多元化的用途。為協助政府檢視現行法定要求並探討如何優化現行規管機制,民航處委聘了海外顧問研究無人機的規管事宜。民航處在二○一八年四月公布有關顧問研究報告,並就規管無人機的方向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民航處現正因應顧問研究的建議及公眾諮詢所收集到的意見,草擬優化規管機制的詳細建議。民航處擬於二○一九年內就優化機制的法例修訂建議,諮詢立法會。
與此同時,民航處會繼續透過不同渠道,如電視及電台宣傳、民航處網頁、其他網頁及宣傳單張,積極提高無人機操作員對無人機操作安全的認識。舉例來說,民航處自二○一七年五月起透過不同的電視及電台節目,如「警訊」及「創科導航」等,推廣安全操作無人機的資訊。民航處亦不時與不同的無人機組織及製造商會面,加強安全推廣的合作。而就最近無人機連番闖入倫敦格域機場範圍事件,民航處已即時聯絡本地無人機組織,提醒無人機操作員不得在上述附例適用區及機場附近範圍放飛無人機。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已在香港國際機場的適當位置張貼告示,以及會考慮透過機管局網頁等渠道,提醒各界人士有關禁止放飛模型飛機(包括無人機)的法例規定。
就譚文豪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機管局的記錄,過去五年曾有一宗在《機場管理局附例》訂明的附例適用區內非法操作無人機飛行的個案。個案發生於二○一七年七月,涉案人士其後被控以違反《1995年飛航(香港)令》中一項「操作航空器而危害任何人或財產安全」而被判罪,罰款二千港元。
(二)根據《機場管理局附例》,任何人不得在附例適用區內放飛模型飛機(包括無人機)。機管局和執法部門在香港國際機場範圍内進行日常巡邏和工作時,亦會留意是否有人操作無人機。如機管局發現有無人機在附例適用區內非法操作,或接獲相關通知,機管局會即時尋求警方協助跟進事件,並會派員在機場範圍巡查,尋找無人機及操作者的位置。機管局及民航處已有溝通機制,如有關無人機的運作對航班升降帶來影響,機管局和民航處會商議並作出合適安排。如航班升降受阻,機管局會與機場同業保持緊密聯繫,並發布實時航班資訊,讓受影響旅客及航空公司得知最新情況。因應無人機技術的發展,民航處和機管局會適時與警方檢討協調及處理程序,加強應變措施。
(三)為保障航空安全,民航處和機管局一直有監察和防範無人機在機場範圍操作。現時,香港國際機場已設有某種類無人機偵察系統,但基於保安理由,不便公開該系統的有關資料。民航處和機管局正參考其他國際機場的經驗和所採用的器材,並進一步研究各項可行技術在香港國際機場之應用,以進一步加強監測及防範無人機在機場範圍非法操作,減低對機場運作及航空安全可能帶來的影響。
註︰根據《機場管理局附例》第3條,附例適用區由以下地方組成──(i)所有的限制區;(ii)機場區中並無任何部分在限制區內或在任何道路或一段道路上的所有部分;及(iii)所有的指定道路,但不包括任何在(i)、(ii)或(iii)段所提述的區域內且亦在地下鐵路區內的區域。
完
2019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8分
香港時間14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