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施加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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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陳百里博士的答覆:

問題:

  《聯合國制裁條例》第3(1)條訂明,行政長官須訂立規例,以執行外交部就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定的制裁向行政長官所作的指示(下稱「制裁規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負責執行各制裁規例的政府部門及相關人手編制為何;有否因應制裁規例不時更新和國際形勢不時變化,定期給予相關人員充足的指引和訓練;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五年,每年當局接獲多少宗關於違反制裁規例的可疑活動的舉報、分別就多少宗該等活動進行監察和調查(並提供分類數字)、阻止了多少宗違反制裁規例的活動,以及相關的檢控及定罪個案宗數分別為何;及

(三)會否定期公布有關制裁規例的執法行動的詳情(包括個案的宗數和摘要),藉以向公眾和國際社會展示香港嚴格執行制裁;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會員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須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安理會)決定為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而採取的措施。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作為中國的一部分,須按外交部的指示,實施聯合國安理會所議決的制裁,以履行國際義務。

  現時聯合國安理會共針對十四個地方和兩個組織(註一)施加制裁或限制。

  一般而言,聯合國安理會施加的措施中,最常見的包括財政制裁、旅行禁令和武器禁運三種:

(1)財政制裁是指禁止向被聯合國安理會或其相關的委員會指認的個人或實體,提供或處理其財務資產和經濟資源;

(2)旅行禁令是指聯合國成員國須防止被指認的人士入境或過境;

(3)武器禁運則是禁止向受制裁的地方或組織供應、銷售或轉讓軍火和有關物資,以及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技術諮詢、援助或培訓。

  除了上述三種制裁措施外,聯合國安理會也會因應個別地方或組織的情況,施加其他制裁或限制(註二)。

  自回歸以來,特區政府一直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透過本地法律,即《聯合國制裁條例》(第537章)(《條例》)及行政長官在《條例》下訂立的規例,實施及嚴格執行聯合國安理會議決的制裁。香港特區已分別訂立規例,全面執行聯合國安理會針對十四個地方和兩個組織施加的制裁或限制。相關的執法部門亦一直以不偏不倚的態度,依法嚴肅跟進任何懷疑違反《條例》的個案。

  我們留意到,個別國家可能基於其自身考慮,向某些地方施加單方面制裁。香港特區並沒有責任,亦沒有權力,執行這些單方面實施的制裁或調查相關案件。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 )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和香港海關(海關)是《條例》的執法部門。一般而言,警務處主要負責上文提及的財政制裁、金融交易或移轉資金等制裁措施的相關執法工作,而海關則主要負責與武器和其他受制裁物品的供應、售賣或移轉有關的執法工作。

  人手編制方面,警務處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主要負責有關洗黑錢案件的調查工作,當中包括懷疑違反《條例》的個案,該調查組共有六十九人。至於海關,除了在各邊境管制站負責實地查驗貨物的人員外,其貿易管制處專責執行戰略貿易管制、管制為大規模毀滅武器計劃提供服務,以及《條例》的執法工作,該管制處共有四十七人。我們並沒有就每項工作分開計算人手。

  特區政府一直密切留意聯合國安理會的最新消息,例如最新通過的決議、制裁名單的更新,及安理會轄下相關委員會或專家組的報告或公報等資料,並在政府內部通報,以便相關政策局、執法部門及其他部門人員適時得知最新消息,並予以跟進。另外,警務處和海關均會舉辦內部培訓或工作坊,並安排人員參加海外培訓課程,亦會與海外的執法機關交流。

(二 )執法部門對任何可能違反《條例》的懷疑個案保持高度警覺,並密切留意聯合國安理會轄下委員會或專家組及其他機構的報告,主動調查被指涉及香港的懷疑個案,並不偏不倚及依法嚴肅跟進個案。

  過去五年,警務處和海關分別就二百零一宗及九十九宗懷疑違反制裁的個案進行調查,按年劃分的相關數字見附表。

  香港實施聯合國安理會制裁的制度完善,加上執法部門的調查工作嚴謹並具阻嚇力,不少被懷疑的香港註冊公司已被剔除註冊,亦有可疑船隻被拒絕進入香港水域,這均有效事先阻止不法分子利用香港作為違反聯合國安理會制裁的基地,從而維護香港的國際聲譽。

  在《條例》下暫時未有檢控個案。香港會繼續依法維持嚴格的聯合國安理會制裁制度,執法部門會繼續根據其法定權力,積極跟進所有懷疑違反聯合國安理會制裁的個案,並會在有足夠證據時提出檢控。

(三 )每當行政長官在《條例》下訂立新的規例或修訂現行規例,以實施聯合國安理會的最新決議時,政府代表均出席立法會研究在香港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就制裁事宜所作決議的小組委員會的會議,向委員介紹規例,以及回答委員有關規例實施和執法情況的提問。為確保調查工作保密,除了調查個案的整體數字外,我們不會公開個案詳情。

  在國際層面,香港是財務特別行動組織及亞洲/太平洋反清洗黑錢組織的成員,並定期向兩個組織介紹香港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以及實施聯合國安理會制裁等工作的情況。

註一:這十四個地方是阿富汗、中非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朝鮮)、幾內亞比紹、伊朗、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亞、馬里、索馬里、南蘇丹、蘇丹,以及也門,而兩個組織是伊黎伊斯蘭國及基地組織。

註二:例如,聯合國安理會禁止會員國:
(1)向伊朗和朝鮮供應或獲取若干與核和彈道導彈有關的物項;
(2)向朝鮮供應航空燃料、精煉石油產品、原油、工業機械及運輸車輛等物項和若干奢侈品,從朝鮮獲取煤、鐵、稀土礦物、紡織品、海產食品、糧食和農產品等物項,在朝鮮進行若干金融機構商業活動,為與朝鮮有關連人士進行貿易而提供金融支持,與朝鮮註冊的船舶從事船過船的移轉行為等;
(3)從索馬里進口木炭;及
(4)容許聯合國安理會有關委員會所指定的船隻運載或卸載來自利比亞的石油,或從事相關金融交易等。



2019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