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工廠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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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宇人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工廠食堂只准招待食堂所在大廈內的工廠僱員。食物環境衞生署於二○一八年二月實施新的工廠食堂牌照條件,規定(i)持牌人須在食堂每個入口外面展示「只准本工廈之工廠員工使用」的告示,以及(ii)工廠食堂只可招待持有僱主簽發的僱員證或其他可接納證明的人士。有工廠食堂東主反映,上述規定令他們的生意大減。他們曾申請把其食堂轉為普通食肆,卻因所在工廈不符合對普通食肆適用的消防安全及樓宇結構要求而遭拒絕。他們又指出,在本港工業日益式微的情況下,規管工廠食堂的現行法例已明顯過時。另一方面,政府自二○一○年起推行活化工廈措施,批准業主改裝或重建部分工廈作非工業用途(例如辦公室、藝術工作室、文化創意產業、輕工業及物流等),惟當局沒有相應地調整工廠食堂牌照條件以作配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因應時代已改變及為配合活化工廈措施,修訂法例容許工廠食堂除了可招待所在工廈的工廠僱員外,亦可招待該工廈內的其他僱員,以及與所在工廈內的機構有業務來往的機構的僱員;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八年,當局分別接獲、批准及拒絕了多少宗工廠食堂轉為普通食肆的申請;如有申請被拒絕,主要原因為何;獲批申請的平均審批時間為何;

(三)現時全港的工廈及持牌工廠食堂數目分別為何,以及是否知悉在工廈內活躍地運作的工廠數目及其僱員數目,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及

(四)有否統計過去三年,每年工廈內作非工業用途的單位數目和有關的僱員數目;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進行統計,以掌握工廠食堂的顧客規模?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部分,經諮詢發展局及勞工及福利局(勞福局),現回覆如下:

(一)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如在工廠大廈內經營食物業,而其業務涉及出售或供應膳食供受僱於工廠大廈內的人士在其處所內進食或飲用,必須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申領工廠食堂牌照,發出工廠食堂牌照,旨在便利在工廠大廈內工作的人士用膳。

  由於工業活動往往涉及裝卸、貯存及使用危險品,因此發生工廠大廈火警或其他意外事故的風險,遠較商業及綜合用途樓宇為高。不在有關工廠大廈工作的公眾人士,並不熟悉大廈的內部環境,也不了解該等樓宇的潛在危險及逃生途徑,如果容許這些人士光顧工廠食堂,對他們會構成危險。

  在食物安全方面,基於工廠食堂提供的食物及營運模式相對簡單,工廠食堂牌照對食物室及衞生設備的規定較普通食肆寬鬆。若任由工廠食堂招待公眾,以致顧客人流大增,其食物室和衞生設備可能不足以應付所需的食物貯存量及流轉速度,影響食物安全和衞生,也會對顧客構成潛在食物安全風險。

  基於上述原因,政府沒有計劃放寬現行有關工廠食堂的牌照條件,即規定工廠食堂只可招待所在工廠大廈的僱員。

(二)食環署在過去八年,接獲、簽發、撤銷/放棄及拒絕的工廠食堂及普通食肆牌照申請數目載於附件一。食環署沒有備存由持牌工廠食堂轉為申領普通食肆牌照的相關數字。

(三)及(四)全港各區的工廠大廈分布數字載於附件二,而各區的持牌工廠食堂分布數字載於附件三。發展局及勞福局沒有現時工廠大廈內運作的工廠數目及作非工業用途的單位數目,以及相關僱員數目。



2019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