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僱員在往返居所及工作地點途中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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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陸頌雄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在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如僱員在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下班後由其工作地點返回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其僱主須負起補償的責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勞工處會否就下述事項進行統計:上述信號生效期間,僱員分別在(i)工作期間及(ii)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的宗數,以及按意外類別和僱員從事的行業及工種列出該等數字的分項數目;及
 
(二)鑑於上述規定只適用於在該等信號生效期間發生的意外,但在該等信號取消後,僱員往往需在道路尚未確定安全的情況下上下班,當局會否擴闊有關規定的適用範圍,以涵蓋在該等信號取消後的四小時內發生的意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問題,我現答覆如下:
 
(一)勞工處沒有就涉及僱員在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的個案,或在往返工作期間發生意外的個案備存數字。
 
(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條例》),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條例》訂有條文,在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僱員在其當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其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如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則有關意外須當作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僱主須按《條例》的規定負起補償責任。
 
  《條例》採用不論過失的原則,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該條例下的補償責任。因此,在釐定僱主的法定補償責任時,必須同時顧及僱員的利益與僱主的承擔能力。有關進一步擴大《條例》的適用範圍至僱員在上述警告信號取消後往返工作期間遭遇意外的建議,涉及現行僱員補償制度的重大改變,並會對該制度構成深遠影響。我們現時無計劃就《條例》提出該項修訂。



2019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