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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找換店提供的匯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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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鍾國斌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找換店經營者須持有由海關關長簽發的牌照才可經營匯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據報,近日有一名市民委託一家找換店匯款至內地,但過了多日指明收款人仍未收到款項。該名市民曾多次向警方、消費者委員會和香港海關求助但不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月收到多少宗針對找換店的投訴(並按投訴事項列出分項數字),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涉及找換店未有執行客戶的匯款指示;及
 
(二)現時如何監管找換店提供的匯款服務;會否加強監管該類業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由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消費者委員會一共收到197宗有關金錢服務經營者的投訴,當中118宗涉及找換服務,79宗涉及匯款服務。同期,香港海關一共接獲37宗有關金錢服務經營者的投訴,其中18宗涉及金錢服務經營者在收到匯款人款項後因各種原因無法完成交易。
 
(二)香港現時已有多條法例監管金錢服務經營者。
 
  為防範金錢服務業面對的洗錢風險,《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要求任何人在香港經營金錢服務(包括貨幣兌換服務及/或匯款服務),必須向海關申領牌照。海關必須信納申請人及其最終擁有人均屬經營金錢服務的適當人選,方可批出牌照。如申請人屬合夥或法團,則所有合夥人、董事、及最終擁有人均必須是經營金錢服務的適當人選。在斷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海關必須考慮該人曾否被裁定觸犯有關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罪行(以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同類罪行);是否屢次不遵從《打擊洗錢條例》或海關發出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指引;有否因作出有欺詐性、舞弊或不誠實的行為而被定罪;是否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或正進行破產程序;及是否正在清盤或有清盤令的法團等。除此以外,在斷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海關亦可考慮任何其他其認為相關的事宜。
 
  此外,金錢服務經營者亦須遵守其他法例,包括與保障消費者有關的法例,如《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及《貨幣兌換商條例》(第34章)等。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商戶(包括金錢服務經營者)如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向消費者提供或要約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或向消費者提供或要約向消費者提供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服務,即屬犯罪。《貨幣兌換商條例》則要求金錢服務經營者於兌換貨幣款額不超過港幣十萬元的兌換交易時,必須以可見和可閱的方式展示淨匯率,並按法定格式向顧客提供交易單據,亦不可就匯率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任何人若懷疑金錢服務經營者涉及詐騙或觸犯其他刑事罪行,則可向警方作出舉報。
 
  執法機構,包括海關,會就涉及金錢服務經營者的投訴展開調查。視乎舉報的內容,調查方向可包括檢視有關金錢服務經營者的營商模式有否抵觸《商品說明條例》或《貨幣兌換商條例》,以及是否有違反《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規定。除根據相關條例作出刑事檢控外,若金錢服務經營者作出有欺詐性、舞弊或不誠實的行為而被定罪,海關亦會根據《打擊洗錢條例》考慮有關人士是否繼續經營金錢服務的合適人選,在適當情況下撤銷其牌照。
 
2019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