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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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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一月二十二日)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一名居住於黃大仙富山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一八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沒有申報擁有一個住宅物業,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一個月(緩刑十八個月)。

  在此個案中,該名公屋居民於二○一八年五月在入息及資產申報表上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最終調查結果顯示,該名居民隱瞞了他在申報時段內以聯權共有方式擁有一個位於西營盤的住宅物業。他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a)而被房屋署提出檢控。

  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住戶,作為釐定租金以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因此,在作出申報前,住戶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然後才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因忽略提供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

  此外,房屋署亦會向有關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而根據二○一六年十二月通過的修訂「富戶政策」,若公屋住戶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不論其家庭入息或資產水平為何,均須遷離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2019年1月2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2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