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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沒有持有單次許可證出售狗隻被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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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機構因在沒有持有單次許可證的情況下出售狗隻,違反《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今日(一月十八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發言人表示,該署人員於去年四月接獲一宗投訴,指網上有機構懷疑非法售賣狗隻。該機構於去年四月十二日從屯門一工廠大廈以「領養」名義向投訴人提供一頭純種狗隻,並收取投訴人六千六百元作為該狗隻的醫療費用,以及一千五百元作為承諾於一年內替該狗隻絕育的保證金。

  漁護署跟進調查後,檢控該機構沒有持有單次許可證而出售狗隻,今日被判罪名成立,判處罰款五千五百元。

  根據《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規例》)(第139B章),出售狗隻的人士必須領有適當的牌照或許可證。「出售」的定義為任何轉讓動物以換取代價的行為,包括繳付「領養」費用,均被視為出售。

  規例下的三類牌照和一類許可證為動物售賣商牌照、甲類繁育狗隻牌照、乙類繁育狗隻牌照和單次許可證。任何人無適當牌照或許可證售賣動物或禽鳥,最高可被判處罰款十萬元,違反牌照或許可證條件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五萬元。為了動物福利而進行非牟利性質的真正領養活動人士可申請豁免動物售賣商牌照,但須符合相關條件。

  經修訂的《規例》於二○一七年三月二十日生效至今,漁護署已成功檢控四十二宗沒有適當的牌照或許可證售賣動物的個案,當中包括四十宗非法出售狗隻和兩宗非法出售狗隻以外的其他動物,違例者被判罰款一千五百元至一萬元不等,而另外二十宗非法出售狗隻個案仍在調查中。

  發言人提醒市民,《規例》修訂後,所有動物售賣、狗隻繁育及售賣自家狗隻人士均須領取相關牌照或許可證,並須遵守發牌條件及營業守則,以保障動物福利,否則可被檢控。查詢有關《規例》和申領牌照或許可證的詳情,可瀏覽網頁www.pets.gov.hk或致電1823與漁護署聯絡。
 
2019年1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