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會見傳媒談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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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一月十六日)出席立法會會議後,與傳媒談話的內容:

律政司司長:律政司的刑事檢控科處理刑事檢控案件時,是按《檢控守則》處理。《檢控守則》和《基本法》第六十三條將我們的獨立性寫得很清楚。《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保障律政司處理檢控事情時的獨立性。《檢控守則》強調檢控人員是獨立的,不會就一個人有甚麼社會地位、甚麼政治背景去作出任何偏頗的事情,他只是公平、不偏不倚地作出檢控決定。這是第一點。

  《檢控守則》亦寫得很清楚,他不會因為該決定對社會或政治有甚麼影響,或者對某些政黨,甚至乎對政府有甚麼影響,而將其決定受到不良的影響,所以從頭到尾,作出檢控決定都是按法律和看證據而作出決定,這一點想跟大家分享。

  第二點就是我們提到外聘或者外判大律師這事情。在我們處理案件時,我們要分兩個層次,一個是檢控決定前,我們會否尋求外間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以及作出檢控決定後,我們會(否)尋求大律師或資深大律師幫我們出庭。我們現時主要的相關討論是,檢控決定前會否尋求外間大律師(意見)。就這方面,其實律政司的工作,一向作出檢控決定均由司內同事去做,如果涉及司內人員時,例如案件嫌疑人或受害人,甚至乎證人是司內的人員時,我們認為適當的做法,是尋求一個外間的法律意見。如果該案件有特別需要,需要外間的法律意見幫忙時,在具體個案有需要時,會有機會尋求外間的法律意見。所以我們在此再一次強調,尋求外間法律意見不是我們慣常的做法。

  我舉出最近三年的數字讓大家理解一下,在二○一六、二○一七、二○一八年,律政司作出檢控決定前,尋求外間法律意見的宗數分別是0宗、1宗和0宗。由這些數字大家可以清楚見到,我們不會慣常地尋求外間大律師的法律意見,亦如我剛才所講,《檢控守則》大家也很清楚,我們不會因為某人是涉案人士而我們必需尋求外間法律意見,亦不會因為某些政治影響,或擔心社會、公眾、媒體有甚麼影響而將我們的法律原則放棄。我們會按法律和證據去做。

記者:外間現時的觀感是,不尋求外間法律意見的決定,你會否覺得外間的觀感是會覺得律政司有偏袒?如是,會否做不到justice has been done and seen?

律政司司長:多謝這位朋友的問題。當我們考慮一個案件時,我們當然會注意到,每位檢控人員接到一個個案處理時,他也要檢視自己是否有利益衝突,又或會否有apparent bias,即偏頗觀感,這是一個客觀以及有一個法律原則去做,因為這樣才能對每一件事有一個可預見性,而不是某一個人覺得這樣,另一個人覺得那樣。客觀上,如何叫做有偏頗的觀感?英文text(文本)我不記得exact wordings(確實字眼),但其實是指一個 "fair-minded and informed observer, having all the relevant circumstances into account, considers there is a real risk of bias"。在我們處理相關案件時,我們也會考慮到這一點,如果沒有這個情況時,我們不會因為可能有些政治敏感,或可能公眾或媒體的反應如何,而因此受到這些影響,而影響我們的決定,所以我們要跟着這些法律原則去做事。

記者:《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寫明「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有人覺得曾蔭權由於沒有申報而被判罪成,但為何梁振英沒有申報財產,而你在聲明內亦有提及,他沒有申報收取UGL五千萬元,為何你們卻不控告他?背後的理據為何?有何理據不尋求法律意見?另外,關於你的僭建方面,你會否再進一步公開蔡維邦給予你們的資料,因為有人覺得背後的理據好像到現在仍不清楚,為何只是控告你的丈夫,而不控告你?你如何看?

律政司司長:首先大家要明白,這亦是很重要的,我們不可就個別案件作出任何評論。剛才提及的兩個案件,現在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所以不應該作出評論。不過,我嘗試就你的問題,回答一些原則性的問題。譬如有一些法律的意見,大家需要知道,法律意見在法律上是受到法律保密特權的保障。換言之,熟悉法律的人士知道法律意見不是隨便可以公開給大家看,所以這是很重要的一點,大家要明白。至於在細節上,為何我們不在案件上談得很詳細,每一點的證據為何,即是當我們發出一些聲明時,我多謝這提問和與大家分享一下。其實我們慣常的做法,是不會隨便就作出決定,尤其是在不作檢控的情況下,我們會作出一個聲明。但在一些情況,可能社會已經關注時,我們會作出適當回應和聲明,因為我們需要知道,我們作出聲明時,不可以談及所有細節。《檢控守則》第23.4段列舉了一些原因,譬如法律特權的保密、法律意見、證據的保密性、涉案人士或其他相關證人的私隱,我們都要尊重。更重要是,為了保障司法公正,我們不可以隨便把相關證據公開,引致在《檢控守則》有提及的公審情況。通過公審的情況做這件事情時,相關人士便會失去刑事司法程序的保障,這對香港的司法公正,不是一件好事,所以希望大家明白,我們談及我們的決定時,我們的原因都是有原則,有法律標準,我們作出一個專業判斷來告訴大家有多少相關事情。

記者:現時公眾觀感的確是覺得決定有問題,會否重新檢視決定?

律政司司長:檢控決定已經作出,如果有特別原因,例如發現新證據而執法機關再向我們尋求法律意見,我們會再處理。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9年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