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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2018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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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今日(一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8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動議講稿附錄我的第一組修正案。

  我動議修正第10條。
  
  考慮到法案委員會助理法律顧問的提議,我們建議補充《選舉管理委員會(登記)(立法會功能界別選民)(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選舉委員會委員)規例》(第541B章)中新訂的第32(4)及(5)條,以釐清新訂第32(6)及(7)條中以書面申述方式處理不具爭議的申索和反對個案的範圍,只限於關乎就功能界別臨時選民登記冊及界別分組臨時投票人登記冊所接獲的申索/反對通知書。

  我亦動議修正第12及19條。

  我們建議修正法例內一些提及其他法律條文之處,使對相關條文的提述更準確反映條文原意。

  我亦動議修正第56及61條。

  我們建議透過修正有關條文,使之更準確地反映現時在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的做法,即選舉主任在上述選舉中須就不予點算的選票擬備報表,不論該等不予點算的選票屬問題選票或是明顯無效的選票。我們亦建議作出相應修訂,更新對有關條文的提述。

  我稍後為同樣目的將動議新增之第56A、56B、61A、62A及62B條。

  我亦動議修正第65條,我們建議藉此釐清「小組」一詞在《選舉委員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規例》(第569C章)中的意思。

  具體而言,「小組」一詞即選舉委員會的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界別分組下的四個小組。由於「小組」一詞在《選舉委員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規例》並無定義,因此我們建議修正《條例草案》第65條,以釐清「小組」的意思。

  我稍後會動議第二組修正案,繼剛才修正第56及61條後,新增第56A、56B、61A、62A及62B條。

  我們建議透過新增有關條文,使之更準確地反映現時在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的做法,即選舉主任在上述選舉中須就不予點算的選票擬備報表,不論該等不予點算的選票屬問題選票或是明顯無效的選票。我們亦建議作出相應修訂,更新對有關條文的提述。

  第二組修正案亦包括新增第80A條,刪除《選舉管理委員會(登記)(立法會功能界別選民)(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選舉委員會委員)規例》(第541B章)第31(10)條就已廢除之第26(5)(a)條的過時提述。

  我們已向法案委員會介紹上述修正案。法案委員會委員亦支持我們的建議。我懇請委員支持上述修正案。
 
  多謝代主席。
 
2019年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