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提供公費法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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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二○一四年免遣返聲請統一審核制度設立至今,處理免遣返聲請及相關工作總開支已高達49億元,而單是本財政年度相關的政府開支高達13億元。過去四個及本財政年度,政府為免遣返聲請人提供公費法律支援開支共為七億多元。然而,有關聲請只有不足1%獲確立。有市民及傳媒批評政府連年花費巨額公帑,資助聲請人提出聲請及上訴,卻對囚於菲律賓陷冤獄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包括鄧龍威先生、同案等不及上訴已在獄中去世的張泰安先生,以及最近因藏毒罪成而被判囚終身並已提出上訴的四名港人)提供微不足道支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兩年,涉及向免遣返聲請人提供公費法律支援(包括提出上訴)的公帑開支為何;

(二)下財政年度與免遣返聲請相關的開支預算為何;

(三)有否向上述囚於菲律賓監獄的港人提供任何法律支援;若否,有否評估政府連年花費巨額公帑,為不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免遣返聲請人提供法律支援,卻從沒有向該等港人提供法律支援,會否令市民產生應幫不幫、厚此薄彼觀感,影響市民對政府有否盡力保障在外地(特別是菲律賓)遇事港人權益欠缺信心;及

(四)會否考慮改變政策,向上述及其他在海外涉及刑事案件並經評估通過類似香港法律援助制度案情審查的港人提供適當法律援助,以應付訴訟開支,讓他們獲得公平審判?

答覆:

主席:

  就謝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經徵詢相關決策局和部門後,現答覆如下:

(一)二○○八年十二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FB訴入境處處長及保安局局長[2009] 2 HKLRD 346一案中裁定,政府須採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在審核聲請的過程中為聲請人提供公費法律支援,以合乎高度公平標準。現時當值律師服務的「免遣返聲請法律支援計劃」與保安局的「為免遣返聲請人提供公費法律支援試驗計劃」(試驗計劃)同時運作,向免遣返聲請人提供公費法律支援,包括(i)就聲請人的法律權益提供意見及在他們聲請期間提供程序指導;(ii)協助聲請人填寫聲請表格;(iii)如律師認為有需要,陪同聲請人出席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的審核會面;(iv)為入境處拒絕的個案,評估其上訴理據的合理性;(v)為具有合理理據的個案準備向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通知;(vi)在有需要的時候,代表聲請人出席上訴聆訊;(vii)協助聲請人提出要求重新啟動聲請或在具有合理申請理據的個案提出後繼聲請;及(viii)為具有合理申請理據的聲請人在撤銷決定後準備反對通知書。

  在二○一七至一八年度,用於由當值律師服務運作的「免遣返聲請法律支援計劃」的開支為一億二千九百萬元。至於二○一七年九月起推行的試驗計劃,其二○一七至一八年度的開支為二千三百萬元。在二○一八至一九年度,「免遣返聲請法律支援計劃」和試驗計劃的預算開支分別為一億四千七百萬元及一億二千四百萬元。

  另外,聲請人如不滿入境處或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並擬就此向高等法院尋求司法覆核,他們可根據《法律援助條例》(《法援條例》)(第91章)申請法律援助(法援)。上述開支並不包括有關司法覆核個案或法援的開支。

(二)二○一八至一九年度與免遣返聲請相關的預算開支為十三億九千九百萬元,當中包括審核聲請和處理有關上訴、為聲請人提供公費法律支援,以及人道援助的開支。在二○一九至二○年度,政府會繼續預留足夠資源,處理上述與免遣返聲請有關的工作。有關開支細節將會反映於二○一九至二○財政年度預算當中。

(三)香港特區政府一向致力為在香港境外遇上困難的香港居民提供協助。一般而言,特區政府收到有關香港居民在外地被拘留或監禁的求助,或國家駐外使領館通知入境處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小組)關於香港居民在外地被拘留或監禁的事宜後,小組會和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國家駐外使領館及相關政府部門聯繫,並因應個別個案的性質、情況和求助人的要求,提供可行及適切的協助。小組會按當事人或其家屬的求助要求,透過國家駐外使領館要求當地相關部門依法、迅速、公平和公正審理案件。

(四)法援服務是香港法律制度重要的一環。法援政策的目標,是確保所有符合《法援條例》訂明的條件,並具備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士,不會因為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法援條例》不適用於香港以外司法管轄區進行的法律程序。如把香港的法援服務延伸至其他司法管轄區,這會涉及就當地的訴訟個案進行案情審查、應否從香港委派律師協助辦理有關個案,以及如何持續監察個案的審訊或上訴程序等。由於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制度可以有很大分別,在實際執行方面會有極大困難。因此,特區政府並沒有計劃把法援制度延伸至涵蓋在外地遭刑事檢控的香港居民。



2019年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