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加強措施以有效處理免遣返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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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美芬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據報,近年有不少俗稱「假難民」的人士抵港後,隨即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提出酷刑聲請或免遣返聲請 (聲請),並在入境事務處處理其聲請期間,在港從事非法工作,甚至參與販毒、管有槍械及參與械鬥等犯罪活動,危害本港治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加強打擊假難民犯罪的執法力度,包括加派警員巡邏他們犯案的黑點;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政府計劃修訂《入境條例》,以推行措施防止聲請人拖延審核及遣返程序,政府會否同時訂立新條文,消除假難民來港的誘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把位於大鴉洲及青洲現已關閉的越南船民羈留中心改建為聲請人臨時收容中心,以及把已就刑事罪行服刑完畢的聲請人即時遣返原居地;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特區政府於二○一四年三月起實施統一審核機制,去審核按《入境條例》提出的酷刑聲請,以及按終審法院相關裁決提出,包括《香港人權法案》所指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等提出的免遣返聲請。
 
  特區政府非常關注免遣返聲請者所帶來的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保安局於二○一六年開始展開全面檢討,並透過多項措施加快審核工作,打擊非法入境者進入香港及非法逗留香港,以及防止聲請機制被濫用。
 
  整體而言,入境事務處在加快處理審核的工作有很好的成績。截至去年年底,尚待入境處審核的聲請個案只餘下約540宗,較高峰期減少了超過九成。入境處預計可以在今年第一季完成審核所有積壓的聲請。
 
  另外,打擊偷渡的工作和要求逾期逗留主要來源國的訪客在入境前預先在網上登記的措施,亦有正面的效果。非華裔非法入境者和免遣返聲請者的數目都比高峰期大幅回落八成。
 
  在下一階段,特區政府需要確保有關上訴得到盡快處理;同時將聲請和上訴均被拒絕的人,盡早遣返他們的國家。
 
  我們亦正考慮透過修訂法例堵塞漏洞,務求長遠改善審核聲請的程序,防止各種阻延手法,加快完成處理每宗案件,並同時適當地加強入境處在遣送、羈留和執法方面的權力,避免聲請數字和處理時間回升。堵塞相關漏洞可以幫助社會解決多年來免遣返聲請者所帶來的各項社會(包括治安風險)的問題。
 
  就梁美芬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我現在回覆如下:
 
(一)政府一直關注非華裔人士(包括免遣返聲請者)在香港犯案及參與三合會活動的情況。警方一直按各區罪案趨勢調配警力加強巡邏,防止及偵破罪案。
 
  為專注研究相關問題、制訂相關策略及統籌執法行動,警隊成立了「非華裔人士參與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活動工作小組」,其職責範圍包括:監察非華裔人士參與有組織罪案及黑社會活動的趨勢;制訂警隊策略;協調執法行動,並且提高收集情報的能力。
 
  在地區層面打擊犯罪方面,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已於二○一七年推出新策略,強調從四個方面應對非華裔人士犯案的問題,包括訓練、情報收集及分享、多機構合作及優化執法行動。
 
  此外,警方亦持續與本港和境外各執法機構、各國駐港領事館,以及非華裔社群保持聯繫,對任何違法行為、情報及趨勢適時採取行動予以打擊。
 
  任何人不論其背景、國籍或種族,均須遵守香港法律。警方會繼續按相關的罪案趨勢和行動需要,制訂有效的措施,採取行動,維持治安。
 
(二)透過修訂法例從根本長遠解決有關免遣返聲請人的問題,是必要和重要的。就此,我們已於去年七月及上星期二就各項正在考慮中的修訂建議諮詢保安事務委員會。
 
  首先,我們提出了一系列建議,堵塞程序漏洞、加快整體審核效率,包括要求聲請人必須在三個月內提出聲請、縮短提交聲請表格和提出上訴的法定時限、收緊缺席會面或聆訊後要求改期的規定等等,目的是要盡量消除聲請人濫用程序的空間,盡快完成處理個案,將聲請被拒絶的人遣返他們的國家。
 
  另外,政府亦建議修訂打擊非法工作(俗稱「打黑工」)的法例,包括:
 
(i)提高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打黑工」的罰則,由監禁最高兩年增加至最高三年,與非法入境人士「打黑工」的罰則一致;
 
(ii)將聘請「黑工」的打擊範圍擴大,訂明若某法團或合夥公司聘請「黑工」的人,如能證實該罪行是在任何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或其他類似的人員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所犯,則該人亦屬干犯相同罪行;
 
(iii)提高僱用非法入境者、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這些「黑工」的罰則,至最高罰款50萬和監禁十年。
 
  透過加快審核和堵塞濫用程序的空間,加大「打黑工」和聘請「黑工」的罰則,以及進一步研究合法、可行和有效的羈留政策,持續打擊偷渡罪行和加強執法,相信可以有效消除不法分子來港的誘因。
 
(三)我們理解社會對部分免遣返聲請人士所帶來的治安風險非常關注。正如政府多次強調,在處理有關問題時,我們一直積極考慮所有合法、可行和有效的做法。就設立收容中心的建議,我們會繼續研究有關羈留的規定和考慮。針對任何羈留的問題,無論是現在或其他方法,都涉及土地、基建、人手、資源、管理及保安等一系列元素,必須審慎及全面研究,才作出決定。

  正如上周我向保安事務委員會諮詢時解釋,在考慮羈留政策時,我們正研究修訂法例,確保入境處在審核及遣返程序中的不同階段,均能合法及合理地羈留聲請者。因此,我希望保安局稍後提交的條例草案,早點獲立法會通過,讓我們有更清晰的法律,解決我們要處理的一系列問題,包括羈留。
 
  另外,根據終審法院於二○一二年就Ubamaka案的判決,無論一個人的行為如何危險或不可取,若他在另一國家有確切及相當大的風險會遭受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政府亦不可將他遣返該國家。換句話說,即使聲請人是犯了罪行,無論他犯甚麼罪行,甚至被判監,入境處仍須待完成所有審核程序(包括上訴),才可執行遣返行動。現時,保安局已經要求入境處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加快審核工作,特別是針對有犯罪紀錄的聲請人,務求在有關人士服刑完畢前完成審核,令遣返工作可以盡早展開。入境處會繼續加快遣送程序,包括與主要來源國的政府、航空公司及其他政府部門進一步討論有關安排,以提升整體遣送工作的效率,盡快將所有聲請人士,特別是已被拒絕的人士遣返原居地。
 
  多謝主席。



2019年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