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促進殘疾人士就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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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范國威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2013年香港殘疾人士貧窮情況報告》,在二○一三年,有投身勞工市場的適齡工作殘疾人士的失業率為6.7%,顯著較同齡組別人口的整體失業率(即3.7%)為高。另一方面,勞工處自二○○五年起推行「就業展才能計劃」,為聘用殘疾人士的僱主提供工資補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一五至二○一八年每年在「就業展才能計劃」下受聘的殘疾人士當中,在受聘滿12個月後仍在替有關僱主工作的人數及百分比分別為何;

(二)過去三年,有否檢討現時實施的各項促進殘疾人士就業的措施(包括「就業展才能計劃」、《有能者.聘之約章》、「陽光路上」培訓計劃)的成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有非牟利組織建議政府採取更具吸引力的措施(例如提供稅務優惠),以鼓勵商界聘用殘疾人士,政府會否考慮採納該建議;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相關決策局及部門後,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勞工處推行「就業展才能計劃」,透過向僱主發放津貼,鼓勵僱主聘用殘疾求職人士,並為他們提供培訓及支援。在二○一五年至二○一八年,「就業展才能計劃」錄得的就業個案分別有811宗、816宗、802宗及796宗。在二○一五年及二○一六年(註),分別有241宗及230宗個案的殘疾僱員的僱用期超過12個月,佔該年總數的30%及28%。根據勞工處所得資料,「就業展才能計劃」下大部分終止僱傭合約個案涉及殘疾僱員自行離職,僱主解僱屬小部分。殘疾僱員自行離職的原因,主要為未能適應新的工作、欲轉換工作環境或覓得更佳的工作。僱主解僱的原因則主要涉及僱員工作表現問題。

(二)勞工處不時檢視「就業展才能計劃」的實施情況。該處每年會向參與「就業展才能計劃」的僱主進行問卷調查,收集他們意見。因應檢視計劃的結果,勞工處於二○一八年九月推出加強措施,包括僱主每聘用一名有就業困難的殘疾求職人士,可獲發的最高津貼額增加16,000元至共51,000元;及最長津貼期由八個月延長至九個月,以進一步鼓勵僱主聘用有就業困難的殘疾人士,及協助他們適應新的工作。去年社會福利署檢討了「陽光路上」培訓計劃,於二○一八至一九年度起向參與計劃的殘疾學員所提供的就業後支援的跟進期由六個月延長至12個月。政府不時檢視各項相關計劃,並積極鼓勵社會各界及政府部門採取適當措施,促進殘疾人士實習和就業機會。

(三)政府會繼續透過提供經濟誘因以鼓勵僱主聘用殘疾人士,並會持續檢討及優化這些措施。有關措施包括:向僱主提供津貼以鼓勵僱主聘用殘疾人士:僱主每聘用一名有就業困難的殘疾求職人士,可獲發的最高津貼額為51,000元及最長九個月的津貼期;向聘用殘疾僱員的僱主提供津貼以購置輔助儀器及改裝工作間:僱主可為每名殘疾僱員申請最多20,000元的資助以改裝工作間及/或購買輔助儀器,或最多40,000元的資助以購置單一輔助儀器及其必要配件;資助非政府機構成立社會企業:每項業務的最高撥款資助為三百萬元。

註:由於有部分在二○一七年就業的個案剛完成12個月的跟進期,勞工處現正整理該些殘疾僱員僱傭情況的資料,以編製二○一七年的有關統計數字。另一方面,絕大部分於二○一八年入職的個案,受僱期尚未達12個月,因此未能提供二○一七年及二○一八年殘疾僱員僱用期超過12個月的數字。



2019年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