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十題:向受風災影響的人士提供經濟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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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一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臻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民政事務總署可從華人慈善基金撥出款項,向受天災或意外影響而有經濟需要的人士發放緊急援助金。此外,政府設立的緊急救援基金可向受天災(包括颱風)影響並需要緊急救援的人士提供經濟援助。有於去年九月受超強颱風山竹影響的市民向本人反映,他們向該兩項基金提出援助申請並獲批,但被告知兩者只可二擇其一,令他們感到無所適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為何受風災影響的人士不可同時獲上述兩項基金的援助;
(二)二○○八年強颱風黑格比、二○一七年超強颱風天鴿及去年山竹襲港後,政府分別收到、批准及拒絕了多少宗因受颱風影響而向該兩項基金提出的援助申請;
(三)就該兩項基金分別而言:
(i)由接獲申請至發放援助金一般相隔多少個工作天;
(ii)用以釐定申請資格及發放援助金款額的準則為何;
(iii)過去10年,有否調整援助金款額的上限;若有,詳情為何;及
(iv)其居住地方有違規情況的人士可否獲發援助金;及
(四)在天鴿及山竹襲港前後,政府有否向水浸黑點附近的居民簡介向該兩項基金申請援助的程序和資格?
答覆:
主席:
就邵家臻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勞工及福利局及其他相關部門後,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華人慈善基金
「華人慈善基金」旨在向遭逢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需要款項應急的香港居民發放援助金。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處)會就每宗申請評定受影響人士所面對的財政困難,包括申請人需要援助的急切性。如申請人已獲得其他援助,申請將不會獲批。
緊急救援基金
《緊急救援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1103章)規定設立和管理一個名為「緊急救援基金」的信託基金,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作為基金受託人。基金旨在提供經濟援助給因火災、水災、暴風雨、山泥傾瀉、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而需要緊急救援的人士,所發放的補助金屬援助而非賠償性質。批核申請和發放補助金的工作,大部分由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海事處、社會福利署(社署)和地政總署執行,而民政事務總署則負責地區層面的全面統籌。「緊急救援基金」的補助項目共分為五類:
補助項目 | 執行部門 | |
---|---|---|
A |
傷亡補助 | 社署 |
B | 搬遷、家具、地盤平整、修葺和家庭設備嚴重損壞的補助 |
地政總署 如屬住家艇,則由海事處負責調查及查證,補助金仍由地政總署發放 |
C | 修葺或更換船隻及漁具的補助 |
海事處負責工作船及住家艇 漁護署負責漁船及漁具 |
D | 漁農業補助 1. 禽畜房舍及農場建築物損毀或嚴重損壞 2. 損失農作物或禽畜魚類的復業補助 |
地政總署 漁護署 |
E | 特別補助 | 有關的執行部門 |
《緊急救援基金條例》並沒有列明領取「緊急救援基金」及其他慈善基金如「華人慈善基金」的限制,但原則上,倘若「緊急救援基金」或其他慈善基金如「華人慈善基金」已發揮緊急紓困的作用,基於避免享有雙重利益的原則下,如災民已就同一宗天然災害事件獲發放其他慈善基金的援助,「緊急救援基金」則不會就同一宗天然災害事件向同一補助項目發放雙重援助,以確保公帑得以正確運用。
(二)兩項基金因應強颱風黑格比、超強颱風天鴿及山竹襲港而接獲、獲批及不獲批的申請個案數目表列如下:
基金名稱 | 補助項目 | 執行 部門 |
二○○八年「黑格比」 | 二○一七年「天鴿」 | 二○一八年「山竹」 | ||||||
申請 個案 |
獲批 | 不獲批 /撤回 |
申請 個案 |
獲批 | 不獲批 /撤回 |
申請 個案 |
獲批 | 不獲批 /撤回 |
|||
華人慈善基金 | — | 民政事務 總署 |
143 | 142 | 1 | 267 | 267 | 0 | 1 042(1) | 879 | 41(2) |
緊急救援基金 | A | 社署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B | 地政總署 | 610 | 610 | 0 | 418 | 382 | 36(3) | 192 | 176 | 16(4) | |
海事處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C | 海事處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漁護署 | 40 | 28 | 12(5) | 3 | 2 | 1(6) | 257(7) | 79(8) | 145(8)(9) | ||
D | 地政總署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漁護署 | 11 | 7 | 4 | 1 703 | 1 651 | 52(10) | 2 181 | 2 102 | 79(11) | ||
E | 各緊急救援基金執行部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註釋
(1)包括122宗在處理中
(2)包括32宗申請人撤回申請
(3)包括19宗申請人撤回申請,10宗重覆申請及七宗未能提供批核所需文件
(4)包括五宗申請人撤回申請,一宗重覆申請及10宗未能提供批核所需文件
(5)包括三宗申請人撤回申請
(6)申請人撤回申請
(7)包括33宗在調查、批核中
(8)截至二○一九年一月八日
(9)包括24宗申請人撤回申請
(10)包括10宗申請人撤回申請及一宗重覆申請
(11)包括14宗申請人撤回申請
(三)(i)華人慈善基金
各區民政處須就每宗「華人慈善基金」申請進行審批。由於每宗申請的情況和處境不同,完成審批的時間亦不盡相同。
緊急救援基金
處理「緊急救援基金」申請所需的時間詳列於下表:
補助 項目 |
執行部門 | 處理申請所需日數 |
---|---|---|
A | 社署 | 每宗符合資格的申請可在完成調查及批核後通常14個工作天內獲發放補助金。 |
B | 地政總署 | 由遞交申請日期起計60個工作天內,符合資格的申請可獲發放補助金。 |
海事處 | 符合資格的申請可在完成批核及獲得基金撥款後七個工作天內發放補助金。 | |
C | 海事處 | 符合資格的申請可在完成批核及獲得基金撥款後七個工作天內發放補助金。 |
漁護署 | 如申請人已提供批核所需資料,符合資格的申請一般於30個工作天內獲發放補助金。 | |
D | 地政總署 | 由遞交申請日期起計60個工作天內,符合資格的申請可獲發放補助金。 |
漁護署 | 如申請人已提供批核所需資料,符合資格的申請一般於30個工作天內獲發放補助金。 |
(ii)華人慈善基金
各區民政處會評定有關申請人所面對的財政困難,以決定援助金額,援助金額的上限為8,000元。
緊急救援基金
有關發放「緊急救援基金」補助金額的準則見附件一。
(iii)華人慈善基金
過去10年,民政事務總署沒有調整「華人慈善基金」援助金額的上限。
緊急救援基金
各執行部門每年均有調整「緊急救援基金」的補助金額上限,詳情如下:
補助 項目 |
執行部門 | 調整補助金額的詳情 |
---|---|---|
A | 社署 | 根據全年平均甲類消費物價指數與去年的比較,以及製造業工人平均每月工資自去年九月至今年九月的變動而作出調整。 |
B | 地政總署 | 根據全年平均甲類消費物價指數與去年的比較,以及每年經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批核的搬遷津貼而作出調整。 |
海事處 | 按照地政總署每年的調整幅度。 | |
C | 海事處 | 根據海事處提供過往三年機動船隻的平均買賣價格,及過往三年向船廠查詢非機動船隻的平均價格作出調整。 |
漁護署 | 根據每年進行漁具價格調查所得有關結果,按年就修理或更換漁具等項目的補助金額作出調整。 | |
D | 地政總署 | 根據全年平均甲類消費物價指數與去年的比較,以及每年經由財庫局批核的搬遷津貼而作出調整。 |
漁護署 | 根據每年工資、物價及其他開支價格調查所得有關結果,按年調整緊急救援補助金的金額。 |
有關現時「緊急救援基金」的補助金額上限及發放細則見附件二。
(iv)華人慈善基金
各區民政處在處理「華人慈善基金」申請時主要考慮受影響人士所面對的財政困難,申請人的居所狀況並非其考慮因素。
緊急救援基金
地政總署負責的「緊急救援基金」項目,援助目標主要為分布全港的寮屋或平房等容易受災的構築物。若發現相關的搭建物有違規情況,各分區寮管處會按現行寮屋管制政策採取適當的執管行動,但不會影響「緊急救援基金」的發放。
至於海事處負責的「緊急救援基金」項目方面,有關申請只適用於領有有效住家船隻牌照的船隻因受災而須作修葺或更換船隻的援助,海事處將不會考慮其他申請。
(四)政府非常關注受颱風影響人士的需要。在風災過後,個別民政處曾向受影響人士發放有關「緊急救援基金」及/或「華人慈善基金」的資料,包括到現場協助居民填寫及遞交「華人慈善基金」申請表、張貼告示、與地區團體合作宣傳等;漁護署、地政總署、海事處及社署亦分別向與其部門相關補助項目的受影響人士提供有關申請「緊急救援基金」的資訊,並會向他們提供適切的緊急援助。
完
2019年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