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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二○一二年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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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因應二○一二年十月一日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調查委員會的報告,運輸及房屋局於二○一三年六月成立內部調查小組(調查小組),調查海事處人員就南丫四號執行職務時是否有行政失當及失職失責。調查小組已於二○一四年把調查報告分別提交公務員事務局和警方,以協助進行紀律程序和刑事調查。此外,有死者家屬向本人表示,至今仍未獲簽發撞船事故死者的死亡證明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政府至今拒絕公開調查報告,而只曾安排已簽署保密承諾書的本會議員閱覽部分內容已被遮蓋的調查報告,政府會否(i)重新考慮公開調查報告,以及(ii)向本會議員歸還他們在閱覽調查報告時所作的筆記;

(二)撞船事故39名死者的死因研訊至今仍未展開的原因及預計何時展開;

(三)撞船事故死者的死亡證明書至今仍未簽發的原因及預計何時簽發;及

(四)鑑於死亡證明書未簽發引致部分保險公司拒絕就死者投購的人壽保險保單向死者家屬發放身故賠償金,以及有死者與其家屬聯名持有的物業未能轉讓,政府會如何協助死者家屬處理有關事宜?
 
答覆:

主席:

  就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在徵詢保安局、律政司和司法機構後,現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二年十月一日南丫島附近發生撞船事故後,為跟進二○一二年十月一日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報告的若干調查結果,運輸及房屋局(運房局)在二○一三年六月成立了内部調查小組(小組),以就海事處人員的行為進行調查。小組負責找出調查委員會所揭露海事處人員過往就南丫四號執行職務時的任何缺失或不足之處。在調查結束後,小組在二○一四年四月向公務員事務局提出建議,考慮對過往就南丫四號執行職務時涉嫌行為不當的人員採取紀律行動。而就懷疑涉及刑事罪行的事宜,小組亦已向執法部門提交調查報告以進行所需的跟進調查和行動。

  政府理解,公眾期望當局公開調查報告。然而,政府同時有需要顧及並平衡就公開調查報告中任何內容的各個考慮。政府特別關注,調查報告包含大量涉及調查人員的個人資料,以及在保密情況下向政府提供的資料。政府的法律意見確認,由於在調查過程中蒐集的個人資料原意是作調查之用,在保障該等個人資料而言,政府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條例》)中的強制性限制所規限,包括不能將為調查目的而蒐集的個人資料用於新目的,例如用於向公眾發布。除了《條例》的強制規定外,政府作為調查報告中機密資料的持有者,身負保密責任以及法律上的義務,須防止有關資料未經授權而遭洩漏。政府若要公開調查報告,相當部分的調查報告(包括但不限於調查過程所獲取的個人資料以及需要保密的資料)須被遮蓋,政府方能全面遵從上述的法律責任。惟這些資料經遮蓋後,調查報告將變得沒有條理和連貫性,使其難以理解及/或出現潛在歧義。
 
  作為一可行的替代方案,以及在顧及政府的保密責任和保障調查報告中個人資料的法律責任後,當局已經在二○一四年公布了一份調查報告的摘要,述明事實概要,以及有條理地闡述調查小組所完成的工作、整體調查結果和建議。這份調查報告摘要已經隨立法會CB(1)1295/13-14(03)號文件提交予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委員會)並經委員會在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進行討論。議員和公眾人士都可以在www.legco.gov.hk/yr13-14/chinese/panels/edev/papers/edev0428cb1-1295-3-c.pdf取得這份調查報告摘要。

  再者,考慮到立法會議員監察政府工作的職責,在徵詢律政司後,政府提供了一份部分內容被遮蓋的調查報告,讓議員在簽署一份保密承諾書的條件下閲覽。爲此,在二○一五年六至八月及二○一七年四月至五月的兩段期間,運房局順應立法會議員要求,讓已簽署保密承諾書(承諾書)的議員在指定地點閉門閱覽部分內容被遮蓋的調查報告。為了讓政府得以遵守其法律責任,同時讓立法會議員履行其監察政府工作的職責,該承諾書是必須的。議員在閱覽報告前同意並簽署了該承諾書,承諾及同意將於離開閱覽報告的地點前確認歸還報告及所有記錄或筆記,並同意該等記錄或筆記由運房局封存和保管。上述安排已能在便利議員閲覽和理解部分內容被遮蓋的調查報告,以及政府須遵守的保密和其他法律責任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政府已經在不同考慮,包括公眾利益、對公開報告的訴求,以及就保障個人私隱和需保密的資料的法律責任之間,盡量取得平衡。鑑於調查報告的內容與二○一四年當時的相同,再沒有更新,加上公眾已經有途徑取得調查報告的摘要,以知悉整體調查結果,政府認為聚焦處理加強政府就本地船隻的規管制度,方為提升海上安全的適切方向。這亦是委員會中很多委員所表達的看法。政府真誠相信這種具前瞻性的方向,是讓政府得以共同努力提升香港長遠海上安全的最有利和最具成效的做法。

(二)至(四)就南丫島撞船事故,生死登記總處收到死因裁判官通知,需就該事故中39宗的死亡個案作出調查。因為相關的程序仍然進行中,所以不適宜在現階段就有關個案作具體討論。

  而就死亡證明書而言,生死登記總處須等待死因裁判官完成所需的調查或研訊(如適用)後,才可辦理死亡登記。在完成相關程序及接獲死因裁判官通知後,生死登記總處會盡快處理有關的死亡登記,並通知死者親屬申領死亡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慣稱「死亡證明書」)。死者親屬如有特別理由在死亡證明書獲發出前需要文件證明死者死亡的事實,可向死因裁判法庭申請一份「死亡事實證明書」,作為死亡事實的臨時文件。
 
2019年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