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達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未有妥善貯存化學廢物被定罪(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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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億達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於屯門環保園經營的回收場,未有妥善貯存化學廢物,今日(一月十五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共被判處罰款19,000元。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在二○一八年八月的突擊巡查,發現億達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於屯門環保園經營的回收場,未有適當地處理屬於化學廢物的廢印刷電路板。經調查及蒐證後,證實回收場使用不合規格的容器、未有妥善密封化學廢物、化學廢物容器並無標識展示、在不適當的地方貯存化學廢物及未有在貯存化學廢物的地方展示警告牌等,違反《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的事項,遂向億達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提出檢控。

  環保署發言人解釋,廢印刷電路板屬化學廢物,若不妥善處理,不但會污染環境,亦會危害相關從業員和公眾的健康。

  環保署叮囑回收場營運公司切實遵守相關化學廢物管制法例,若其運作產生化學廢物,必須依法向環保署登記,妥善包裝、標識及貯存化學廢物,聘用持牌的化學廢物收集商運送廢物往持牌的化學廢物處置設施處置。任何人違反上述法例規定,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兩年。

  發言人亦同時提醒回收業界,《廢物處置條例》下有關「四電一腦」電器廢物(即被棄置空調機、雪櫃、洗衣機、電視機、電腦、打印機、掃描器及顯示器,簡稱電器廢物)的處置牌照管制、進出口管制及指定廢物處置設施棄置禁令已於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除豁免情況外,任何人貯存、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不包括修理)上述電器廢物,均須取得環保署根據法例發出的廢物處置牌照。進口或出口電器廢物亦須領有環保署發出的許可證。



2019年1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