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二○一九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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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以下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今日(一月十四日)在二○一九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發表的演辭全文(中文譯本):
 
律政司司長、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各位法官、各位尊貴的嘉賓、女士們、先生們:

  我謹代表香港司法機構熱烈歡迎各位出席法律年度開啟典禮。這個典禮對司法機構來說意義重大,因為我可藉此機會向市民大眾闡述關於香港法制的事宜。今年我想談談法庭的運作──亦即法官和法庭如何處理案件──以及有關提高法官退休年齡的建議的最新進展。此外,我想略述數目激增的免遣返聲請的案件。這類案件大大加重了法庭的工作量,給各級法院造成巨大壓力,而且情況將會持續。
 
  過去一年,各級法院均曾審理具爭議的案件。我所指的「具爭議」的案件,是源自備受爭議的政治或社會事件,而有些時候社會大眾對這些事件抱有截然不同的看法。這些看法大多數是兩極化,沒有共同基礎的。假如說法庭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左右為難,這個描述嚴格來說並不準確。正如過往我曾多次指出,法庭的功能或職責不是裁決政治或社會議題(又或是經濟議題)。法庭不會偏幫任何一方,亦不會尋找某種中間方案來解決社會關注的政治、社會或經濟問題;而實際上,不論何時,法庭處理的只是其席前的糾紛所涉及的法律議題,別無其他。這一點對法官和明白法律的人士而言,固然清晰;然而,對部分社會人士而言,這或許不是那麼顯而易見。過去一年,在部分前述的具爭議的案件──不論民事還是刑事案件──作出判決後,社會上出現了針對法庭判決的批評,有時甚至是對法官進行人身攻擊。這些批評部分屬惡言攻擊(這是完全不能接受的),亦有詆毀法官政治偏頗。甚至有評論指,法庭的一些決定,包括終審法院的判決,使香港的法治受到損害。
 
  正因如此,我認為應該在此闡述一下法庭的運作。我要再次表明,我並不是說不可以批評法庭和法庭的判決;事實上,恰好相反:我們一直樂意聽取具建設性的批評,而且,每人皆享有言論自由。《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就是保障言論自由。然而,關鍵在於批評要來得有效、有建設性,就必須有理可據,而非基於誤解或錯誤的信息。

  因此,讓大眾知道法庭如何運作和處理案件乃是重要的。這點適用於所有案件,而非只限於具爭議性的案件。就此,我需要提出幾個重點,這些重點正正體現了香港法律制度的特質。

1. 首先,是司法獨立的概念。法官在履行其憲制職責時,獨立於一切外界的干涉,不論是行政機關、立法機關,甚或任何人。

2. 這個概念反映在我剛才提到的《基本法》裏。《基本法》(如其序言明文指出)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基本法》第二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十九條重申這點,述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八十五條清楚說明香港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3. 法官的獨立性亦反映於司法誓言。司法誓言是每位法官作出的莊嚴和真誠的承諾;法官宣誓擁護《基本法》,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並主持正義。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每位法官均須作出司法誓言。

4. 司法獨立的必要性不證自明。當某一方尋求針對他人而行使其個人權利時,特別是涉及行政部門時,要法庭偏袒任何一方是絕不可能的。法庭裁決法律糾紛時,公義的天秤不會傾斜,不會偏幫或針對任何一方。 

  這或許從另一角度強調了我擬闡述的第二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香港象徵公義的雕像(即立於終審法院大樓樓頂的泰美斯女神),不但不偏歪地手持着代表公義的天秤,更是蒙上雙眼的。法庭就席前的糾紛作出判決時,不會有預設立場而偏幫或針對任何一方。《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十一條訂明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享有剛才所述的同等權利和自由,包括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人人有權依法享有平等的對待,任何人都不可凌駕於法律之上;這是公平和公義的精要所在。保證人人平等的條文,不僅存在於《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載於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一條亦提及享受權利不分區別。第十條訂明「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香港人權法案》是以成文法規的形式展現《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訂明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必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聯合國大會於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九日通過的國際條約,有172個締約方。
 
  第三,法庭裁決案件時,只會考慮相關的法律爭議點;換言之,在法庭席前處理的任何法律糾紛,其結果皆取決於法律本身。即使案件在政治、社會或經濟方面會帶來影響,法庭亦只會考慮法律問題。這是剛才所提述的三條《基本法》條文中有關行使司法權所指的含義。司法誓言亦要求法官「盡忠職守,奉公守法」,為香港服務。
 
  法庭按照案情依據法律判案,這代表沒有其他考慮因素可影響案件的結果,包括我之前提及的政治、社會或經濟因素。終審法院在約一年前頒發的一份判案書中,對這方面作出了最清楚不過的說明(註):
 
  「本院認為有必要在本判案書開首便述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庭的角色或職能並非參與這場或任何其他政治辯論。事實上,法庭的職責是藉獨立審判,施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包括《基本法》,並依法就任何案件所提出的法律爭議作出裁斷。法庭對任何一宗案件作出判決時,只會將適用的法律原則應用於相關事實,從而恰當地判決案件,並在判案書說明理由,這是本院在處理此等上訴案件時唯一的職責。」
 
  第四,欠缺妥善上訴機制的法律系統,稱不上是完備的。在香港,我們實行兩級上訴制。裁判法院的案件會先上訴至原訟法庭,及後可再上訴至終審法院;區域法院的案件則先上訴至上訴法庭,繼而可再上訴至終審法院。至於原訟法庭的案件,會先上訴至上訴法庭,其後可再上訴至終審法院。整個法院架構的最高級別是(根據《基本法》第八十二條)獲授予「終審權」的終審法院。
 
  香港法制的第五項重要特質是具透明度,我在去年的演辭亦曾談及這點。法院的工作具透明度,方能獲取社會對法制的信心。與此相關的有以下各項:

1. 所有級別法院的聆訊均開放予公眾旁聽,只有少數特別情況,例如涉及兒童事宜的案件,才須進行閉門聆訊。法庭程序公開進行,適用於包括前述的具爭議案件,而該等案件均受到傳媒的廣泛報道。

2. 法庭於書面判決列出判決的理由,且是公開予公眾查閱。法庭的判案書詳述達至案件結論所涉的分析和步驟。每當公眾人士質疑:「法庭為何會有如此裁決?」他們都可以從書面判決得到即時及詳盡的答案;根本無需揣測或猜度法庭作出判決的背後考慮,更不應妄稱法官可能考慮了與法律無關的因素(例如政治因素)。當然,任何人均有權選擇不閱讀法庭的判案書,但如要對法庭判決作出有意義和有理可據的評論,便應當首先了解法庭的判決理由。

3. 我們法院的書面判決,不論紙本或電子版,公眾均可隨時查閱。除特殊情況外,判案書會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我已論述過香港法制的五個重要層面,此舉的目的是提供所需背景,讓大家能夠在這個基礎上,對法庭的工作,特別是對法庭就社會大眾甚為關注的問題所作的裁決,適當地予以審視和評論。我們生活在複雜的社會、複雜的世界;人們時常以批判的角度質疑那些影響他們的決定正確與否。這些決定有時未必容易理解。當不同人士提出合理但南轅北轍的觀點時,在正確的背景和基礎上了解事情更顯得必要。
 
  我必須強調,社會大眾對我們工作的信任必不可少,其重要意義,不僅在於大眾須明白司法機構的運作跟社會息息相關,更重要的,是要展現法治在香港是如何運作。對香港而言,也許沒有多少事情比法治更為重要,而我們必須致力維護這個我們社會的要素。正如我八年前上任之始申明,這是我作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使命。
 
  司法機構正準備迎來新一年的挑戰,確保法官質素保持在至高水平至為重要。我過去與內地、英國、澳洲、新西蘭、加拿大、新加坡和美國等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官交流所得的深刻印象,是我們的司法機構備受尊重。雖然如此,維持至高專業水平是妥善執行司法工作的關鍵。剛才我提到希望社會對我們的法律制度有信心。這份信心在香港以外亦同樣體現出來,從我們法庭所處理的案件量便可見一斑。與世界其他司法管轄區相比,香港法官的工作量屬繁重,而所處理的案件亦極其複雜。很多人選擇在香港法庭進行訴訟,正是因為他們對我們的法律制度有信心。
 
  剛才所說的表明了香港司法機構擁有最優秀的法官的重要性。過往我曾詳細闡述,我們為吸引最佳的人選加入司法機構而推行的各項措施。其中,提高各級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齡,是吸引兼備司法和專業才能(有關準則載於《基本法》第九十二條)的傑出人才的方法之一。正如我去年所述,相比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香港的法官退休年齡確實過低,未能配合實際情況。可以相當肯定,提高退休年齡對招聘法官以及挽留經驗豐富的法官,均會大有幫助。
 
  提高退休年齡的建議獲得政府、立法會議員和兩個法律專業團體的廣泛支持。這實在值得歡迎,而我亦對此心存感激。當然,修訂相關法例是必須的,而草擬工作亦已進入最後階段。我衷心希望一切所需的法例可於年中獲得通過並正式生效。這既合乎公眾利益,亦對社會有莫大的裨益。
 
  今天我想談及的最後一項事宜,是早前提及的繁重案件量。特別是近年,有大批人士湧入香港,提出免遣返聲請,亦即一般所稱的酷刑聲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一般稱為《禁止酷刑公約》)適用於香港。如有任何人聲稱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在另一地方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或有遭受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迫害等風險,《禁止酷刑公約》的締約方便不得將該人遣返回該地。近年,政府須處理數量非常龐大的這類免遣返聲請。處理這類聲請通常涉及以下程序:入境事務處在處理申請後,申請人假如不滿有關結果,可向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提出行政上訴。一旦上訴被委員會駁回,申請人通常會向原訟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以尋求濟助。假如申請被拒絕,便會上訴至上訴法庭,繼而上訴至終審法院。
 
  龐大的案件量使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承受沉重壓力。終審法院同樣亦感受到壓力。各級法院審理每一宗案件都經過深思細慮;故此,延誤有時在所難免。增撥資源固然需要,但單靠增撥資源不能解決所有問題。舉例說,我們需要更多法官入職,但這不單純是涉及財政資源。再者,調配人手和資源處理免遣返聲請,無疑會對其他案件和其他司法工作產生不良影響。司法機構將會與律政司磋商,探討對法例作出適度的修訂的可行性,從而更有效率地處理此等酷刑聲請。我們當然會諮詢相關持份者,希望屆時大家繼續給予支持。
 
  為本年度的演辭作結之時,我謹此向社會大眾保證,各級法院的所有法官均致力奉行我剛才闡述的各項理念。每位法官都銳意堅守法治,服務社會。為社會服務是司法誓言中的一項基本要素,每位法官均恪守這莊嚴的承諾。
 
  我謹此祝願各位和家人於二○一九年及豬年諸事順遂、喜樂滿懷。

註: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2018)21 HKCFAR 35,第5段。



2019年1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0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