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天法定侍產假將於一月十八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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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僱傭(修訂)(第3號) 條例》將於一月十八日(星期五)開始實施。

  該修訂條例規定,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男性僱員如果有子女於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或之後出生,在按法例的規定通知僱主後,便可就其配偶/伴侶每次分娩而享有的侍產假,由三天增至五天。

  勞工處發言人說:「僱員如欲放取侍產假,須給予僱主適當通知。僱員如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最少三個月已通知僱主他打算放取侍產假,則有權在通知僱主其實際放取侍產假日期後,即時放假;但如僱員沒有給予僱主上述三個月的預先通知,則必須在實際放取侍產假前,預早最少五天通知僱主他放取侍產假的確實日期。」

  發言人提醒:「在過渡期間,對一位有子女於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或之後出生的僱員來說,如他在修訂條例生效前已預先通知僱主打算放取侍產假(在此情況下指首三天侍產假),他在放取新增的第四天及第五天侍產假前,必須預早最少五天通知僱主有關的確實日期。」

  有關法定侍產假的進一步資料,可致電2717 1771(此熱線由「1823」接聽)或到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查詢。



2019年1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