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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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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一月十日)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一名公屋居民,在二○一八年四月的申報周期作出申報時,沒有申報擁有一個香港住宅物業,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於一月八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四萬元。
  
  在此個案中,該名公屋居民在上述申報周期的申報表上,申報擁有一個商鋪的四成業權。最終調查結果顯示,該名居民隱瞞了她在申報時段內亦擁有一個香港住宅物業。她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a)條而被房屋署提出檢控。

  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住戶,有關申報表是釐定租金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因此,在作出申報前,住戶應仔細閱讀有關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然後才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因忽略提供有關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
 
  此外,房屋署亦會向有關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而根據二○一六年十二月通過的修訂「富戶政策」,若公屋住戶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不論其家庭入息或資產水平為何,均須遷離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2019年1月1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2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