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國歌條例草案》記者會開場發言(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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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今日(一月九日)在《國歌條例草案》記者會的開場發言全文: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二○一七年十一月四日通過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因此,香港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在本地實施《國歌法》。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昨日(一月八日)的會議上,通過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條例草案》(《條例草案》),透過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實施《國歌法》。
 
  考慮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我們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特區實施全國性的《國歌法》,此做法充分體現「一國兩制」的精神。
 
  《國歌法》一共有十六條條文,除了《國歌法》的第九、第十四和第十六條外,其餘十三條條文已適當地納入本地的《條例草案》。稍後我會再向大家解釋。
 
  《條例草案》的立法原則很清晰,就是必須維持國家《國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明確維護國歌的尊嚴,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同時充分兼顧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
 
  《條例草案》主要有兩個重點:第一,《條例草案》指明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透過指引性條文讓市民尊重國歌;第二,就一些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訂立刑罰。
 
  總體而言,《條例草案》的主要精神是尊重,這種尊重精神是自然的,是容易理解和容易做到的。因此,國歌條例對市民大眾的日常生活不會有影響。
 
  不過,就着一些意圖侮辱國歌,公開及故意作出侮辱國歌行為的人士,《條例草案》需要列出罰則,對這類行為起阻嚇作用。
 
  在草擬《條例草案》的過程中,我們細心聆聽社會各界的意見。去年三月,我們就立法的建議框架內容諮詢了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並在去年四月和五月分別出席兩場由委員會舉辦的公聽會,聽取市民和團體的意見。此外,我們亦與不同政黨、團體代表(包括教育界、演藝文化界)、法律界代表和學者等進行溝通及討論。
 
  我們會在本月二十三日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首讀,並會在將會成立的法案委員會和議員討論,聽取他們對《條例草案》條文的意見。



2019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