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協助殘疾人士就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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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臻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多項近年進行的研究的結果顯示,殘疾人士就業不足的情況多年來未有改善,而殘疾人士即使擁有大學學位,很多時也只能找到低技術工作。關於政府為協助殘疾人士就業而推行的各項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殘疾人士在職培訓計劃」的參加者人數(並按參加者所屬的年齡組別、他們的殘疾類別,以及提供培訓及輔導服務的服務機構列出分項數字),以及參加者當中,透過轉介參加該計劃的人數及成功就業的人數分別為何;成功就業的參加者平均獲得多少個月的就業後跟進服務;
 
(二)過去五年,每年「陽光路上」培訓計劃的參加者人數(並按參加者所屬的年齡組別、他們所患精神病的種類,以及提供就業培訓服務的服務機構列出分項數字),以及參加者當中,透過轉介參加該計劃的人數及成功就業的人數分別為何;成功就業的參加者平均獲得多少個月的就業後跟進服務;
 
(三)過去五年,參與「就業展才能計劃」的機構數目、根據該計劃獲聘的殘疾人士數目(並按僱員的殘疾類別列出分項數字),以及他們平均的受聘期;
 
(四)過去五年,「殘疾僱員支援計劃」接獲的申請數目、批出的資助的款額按用途劃分的數字,以及獲批申請的平均每宗(i)資助額及(ii)審批時間;
 
(五)過去五年,每年(i)現有及(ii)新入職的政府殘疾僱員數目及其佔政府僱員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聘用的政府部門、僱員的殘疾類別及其殘疾情況是否由工傷造成列出分項數字;
 
(六)是否知悉在過去五年,參加《有能者.聘之約章》(《約章》)的機構所聘用的殘疾人士數目及按聘用年期劃分的數目,並按機構的名稱及其屬公營還是私營,以及該等僱員的殘疾類別列出分項數字;及
 
(七)鑑於政府過去曾基於工資保障運動成效不彰而決定制定《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而現時有評論指稱《約章》的成效不彰,政府會否設立強制性的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度,以取代無約束力的《約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邵家臻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相關決策局及部門後,我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殘疾人士在職培訓計劃」的參加者人數及受訓後成功就業的人數詳列於附表一。社會福利署(社署)並沒有備存個別機構參加者的年齡、所屬殘疾類別、提供服務的機構的分項數字及參加者平均獲得(以月計)的就業後跟進服務的數字。
 
(二)過去五年,「陽光路上」培訓計劃的參加者人數及成功就業的人數詳列於附表二。社署並沒有備存個別機構參加者的年齡、精神病種類、提供服務的機構的分項數字及參加者平均獲得(以月計)的就業後跟進服務的數字。
 
(三)勞工處推行「就業展才能計劃」,透過向僱主發放津貼,鼓勵僱主聘用殘疾求職人士,並為他們提供培訓及支援。在過去五年,參與「就業展才能計劃」並聘用了殘疾人士的機構分別有396間、364間、383間、376間及391間。同期,該計劃錄得的就業個案有661宗、805宗、811宗、816宗及802宗,而這些就業個案按求職人士的殘疾類別和僱用期劃分的分項數字詳列於附表三及附表四。
 
(四)「殘疾僱員支援計劃」於二○一三年六月推出,過去五年接獲的申請數目及總撥款額詳列於附表五。過去五年,申請「殘疾僱員支援計劃」並獲批款的個案中,用於購置輔助儀器佔百分之九十一點三,用於改裝工作間佔百分之七,用於購置輔助儀器及改裝工作間佔百分之一點七。審批結果通常會於截止申請日期後的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機構及轉介機構。
 
(五)政府沒有要求政府職位申請人及在職人員必須申報其殘疾情況,公務員事務局是根據各政策局/部門所掌握的資料(例如在招聘過程中申請人要求就其殘疾在遴選面試/測試時作出特別安排,或現職殘疾僱員申請資助購買輔助器材以便履行職務)得知有關的殘疾公務員的情況。根據有關數據,過去五年聘用向政府申報殘疾的公務員人數及在招聘過程中有向政府申報為殘疾人士的新入職公務員人數,以及有關人員佔整體公務員人數的比率,按殘疾類別(註)和政策局/部門劃分,詳列於附表六至附表九。政府沒有收集公務員任職期間因工傷而造成殘疾的數據。
 
(六)《有能者‧聘之約章》及共融機構嘉許計劃是一項宣傳及公眾教育活動,旨在透過嘉許鼓勵商界、公營機構、資助和非政府機構,以及政府部門採取不同措施促進殘疾人士實習和就業機會。這些措施除了在機構內直接聘用殘疾僱員外,也包括選用由康復界的社會企業提供的用品或服務;撥出商鋪或攤位供社會企業或自僱的殘疾人士經營或擺賣其貨品等。截至二○一八年十二月,共有247間公營及政府資助機構及363間私營機構參與計劃。鑑於計劃的性質,勞工及福利局沒有要求參與機構提供聘請殘疾人士的數目。
 
(七)政府的政策目標,是為殘疾人士提供技能訓練及支援服務,讓殘疾人士在公開就業市場憑自己的能力(而非因其殘疾)擔當具生產力和有酬勞的工作;並為僱主提供協助,以及致力推廣傷健共融的社會。設立強制性的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度,規定企業須聘用一定數目或比例的殘疾人士,可能會對殘疾人士造成負面標籤效應,不利他們融入社會。政府現時沒有計劃推行強制性的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度。政府會繼續進行各項促進殘疾人士就業的措施,包括為殘疾人士提供職業康復及培訓服務;在公開市場提供就業配對服務;向僱主提供津貼以鼓勵僱主聘用殘疾人士;提高殘疾人士的能力和加強支援及推廣傷健共融的文化。政府亦資助非政府機構成立社會企業,為殘疾人士創造更多就業及在職培訓機會。
 
註:不包括有色盲或辨色偏差的人士。



2019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