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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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周浩鼎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答覆:
 
問題:
 
  政府表示一直按有關的國際標準,致力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的活動,以維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聯合財富情報組接獲多少宗涉及洗錢或恐怖分子籌集資金活動的可疑交易舉報,並把當中多少宗個案轉交其他單位進行調查,以及有關的檢控及定罪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二)有否評估過去五年,每年在港進行的洗錢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活動涉及的財產總值,以及該類財產被充公的總值;有何措施確保可全數充公有關的財產;及
 
(三)鑑於洗錢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的手法層出不窮,政府會如何加強培訓執法人員,以提升他們打擊有關活動的能力?
 
答覆:
 
主席:
 
  作為經濟高度外向的國際金融中心,香港無可避免會受到洗錢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的威脅,必須防患於未然。
 
  香港決心與國際社會攜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香港於一九九一年起成為財務行動特別組織(下稱「特別組織」)的成員。多年來,我們參照特別組織制定的國際標準,建立了一套成熟穩健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政府亦不斷檢討相關制度,確保足以抵禦瞬息萬變的金融市場和保安環境所帶來的挑戰。
 
  近年,政府採取了多項措施,大幅強化了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以確保有關制度合乎最新的相關國際標準。為辨識及評估香港所面對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政府進行了全港性的風險評估,以評估金融業及指定非金融行業以及香港整體所面對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威脅及脆弱度。有關報告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發表,並會適時更新。過往一年,政府以有關風險評估為基礎,推行了一系列的改善措施,包括修訂法律和監管架構、加強採取以風險為本的預防和監管措施、進一步限制和沒收犯罪得益,以及加強國際合作。在修訂法律架構方面,政府於去年實施了四條新法例,包括(i)《2018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ii)《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iii)《2018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及(iv)《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以盡量減低上述評估所辨識的風險。
 
  就周議員提出的問題,我的回應如下:
 
(一)《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均訂有條文,指明任何人如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屬販毒或其他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或屬恐怖分子所擁有;則必須盡快向聯合財富情報組報告其所知悉或感到懷疑的交易內容。由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七年,聯合財富情報組共接獲超過28萬份可疑交易報告。當中約4萬4千份轉交至其他執法部門或監管機構跟進,其餘23萬8千份未有足夠資料作進一步跟進,已進行存檔。同期,由於洗黑錢被各執法部門檢控的人數共有828人,被定罪的則有620人。
 
(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14條訂明,如針對被告觸犯有組織罪行的法律程序已經展開,控方可向原訟法庭申請對該人的可變現財產,包括任何資產及資金,施加限制,以禁止任何人處理相關財產。如被告被定罪,原訟法庭可根據第9條,評估被告從相關罪行的得益,並按第8條發出沒收令,向被告追討相關款額。《販毒(追討得益)條例》亦就販毒罪行訂有相類似的法律條文。由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七年,透過沒收令追討的犯罪得益金額超過16億元。
 
  執法部門會繼續加強有關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評估,以了解最新的犯罪手法;透過交換財富情報和跨機構合作,加強調查及檢控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並加強與海外相關機構合作,以打擊跨境的洗錢集團及追討流出境外的犯罪得益。
 
(三)執法部門一向致力培訓各級刑事偵緝人員(包括聯合財富情報組人員),確保有關人員具備充分的調查能力和相關的知識,並與本地和境外有關執法單位及金融監管機構緊密合作,共同打擊洗黑錢罪行。除定期為刑事偵緝人員提供財富調查課程外,亦會派員出席國際組織所舉辦的定期會議,加強了解最新的國際安全形勢,並與境外執法人員交流調查經驗和知識。
 
  多謝主席。



2019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