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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開放學校設施推動體育發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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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馬逢國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上學年起,教育局及民政事務局合作推行開放學校設施推動體育發展計劃(開放計劃)。開放計劃藉提供經濟誘因,鼓勵學校將其設施租予體育團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i)上學年及(ii)本學年,下表所列關於開放計劃下已舉行/已確定將會舉行的活動的詳情為何(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分別列出);

學年:_________
 
體育團體名稱 學校名稱
(地區)
活動數目 運動項目 租用的
學校設施
參與活動人次
           
           
總數: 總數: 總數: 總數: 總數: 總數:

(二)鑑於當局表示會在上學年完結後,收集相關學校和體育團體對開放計劃的意見,所得意見為何;因應有關意見,當局已採取的優化措施為何;該等措施有否包括(i)進一步鼓勵體育團體及學校參與計劃及(ii)加強體育團體與學校配對;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有體育團體反映,部分學校就其設施收取的租金的水平,高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設施的相關租金水平,當局會否(i)鼓勵該等學校降低租金,以及(ii)向體育團體提供租借學校設施的津貼;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當局會否擴大合資格參加開放計劃的體育團體名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鑑於參加開放計劃的體育團體須自行為其將在學校舉辦的活動投購提供足夠保障的保險(包括第三者風險保險),當局會否考慮為該等體育團體統一購買所需保險,以增加體育團體參與計劃的誘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開放學校設施推動體育發展計劃(開放計劃)自二○一七/一八學年推出至今,受體育界和學校歡迎。就馬逢國議員對開放計劃的提問,經諮詢教育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 二○一七/一八及二○一八/一九學年開放計劃下舉行的活動詳情見附件。

(二) 教育局及民政事務局已分別向首年參與開放計劃的學校和合資格的體育團體進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他們對計劃的評價正面。

  參與的學校認為是項計劃能加強學校與社區的連繫、讓社區善用學校設施,共同推動體育發展、增加校內學生參與體育活動的機會,以及提升校園體育風氣。另一方面,參與的學校亦建議當局加強宣傳,以及增加合資格體育團體的數目,讓更多學生及體育團體受惠。

  體育團體普遍認為開放計劃可提供更多活動場地的選擇、有助他們推廣有關體育項目和接觸活動對象、有利與學校建立長遠合作關係,以及有助促進體育普及化。
        
  因應收集所得的意見,我們已於二○一八/一九學年推出了一系列的優化措施,包括:
 
  • 增加學校津貼金額,將首項活動的津貼由二萬元增加至三萬元,其後每項活動的津貼由一萬五千元增至二萬元,以及每所學校每個學年可獲津貼的上限由八萬元增至十三萬元;
  • 將開放計劃擴展至全港72間直接資助學校;
  • 擴大合資格的體育團體名單,由81個增至117個;
  • 鼓勵參與開放計劃的學校按教育局相關指引下的優惠率向體育團體收費;及
  • 為學校代表和體育團體舉辦簡介會。

  二○一八/一九學年,在願意開放的130多間學校當中,有31間學校落實向25個體育團體開放設施,以供舉辦約180項代表隊訓練、青苗訓練及地區體育活動。二○一七/一八學年則有12間學校落實向15個體育團體開放設施,合共舉辦了38項體育活動,可見開放計劃在踏入第二年的參與度有顯著的提升。 

(三)公營學校的日常營運開支主要由政府資助。教育局一直向公營學校發出指引,釐訂校方租借校舍設施予外間團體時應收取的費用。在一般情況下,學校開放設施予外間團體,應盡可能根據收回全部成本的原則,向租用者收取有關費用。由於學校與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康體設施的運作、服務對象、管理政策和資助來源均截然不同,我們不宜將兩者設施的收費水平作直接比較。

  儘管如此,為鼓勵更多體育團體參與開放計劃,教育局於二○一八年九月更新向官立及資助學校發出有關租用校舍徵收費用指引,將合資格參加開放計劃的體育團體納入符合優惠率收費類別。視乎租用的設施類別,優惠收費的折扣率介乎48%至86%。根據參與開放計劃學校所提供的資料,二○一八/一九學年近九成透過開放計劃租出設施的學校均向體育團體收取優惠率或更低收費,亦有學校主動豁免租金。 

  現時大部分合資格參與開放計劃的體育團體均獲康文署或民政事務總署資助。資助範疇包括訓練開支、購買器材及租用場地的費用等。我們認為現時學校在開放計劃下的優惠收費已屬合資格體育團體可承擔的水平,因此並無計劃考慮向他們提供額外津貼。

(四)鑑於有部分學校和家長憂慮學校開放設施可能會帶來保安和運作問題,而開放計劃下舉辦活動的部分名額亦開放給該校學生參加,故開放計劃現階段開放予獲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的體育總會和其屬會會員、地區體育會及受康文署資助的體育團體申請。這些團體均有舉辦體育運動項目的經驗和往績,能讓參與開放計劃的學校、同學和家長較有信心。若其他團體有意租用學校設施舉辦體育活動,可以透過與合資格的體育團體合作參與是項計劃。

  教育局與民政事務局會繼續優化開放計劃,並參考學校的意見,考慮進一步擴大合資格的團體名單,讓更多體育活動可以利用學校設施進行。

(五)教育局目前已為資助學校及按位津貼學校購買「綜合保險計劃」,為學校的日常運作提供適度保障。現行「綜合保險計劃」保障學校身為物業佔用者及/或地主及/或業主的公眾責任。如學校將校舍/設施租借予校外團體舉辦活動,在租借期間有參加者因使用學校設施而引致受傷,而意外成因由學校疏忽所造成,屬「綜合保險計劃」下的「公眾責任保險」承保範圍。然而,校外團體在學校舉辦活動時因疏忽導致意外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學校的「綜合保險計劃」並不適用。

  透過開放計劃租用學校設施的體育團體必須為使用學校設施自行購買足夠保險,包括第三者責任保險,並適當地將學校列為受保人之一,確保學校人員、財物及設施等獲得足夠的保障。由於體育團體所舉辦的活動之規模、運動項目、風險及參加者人數不一,而租用的學校設施亦有所不同,故由體育團體因應個別活動性質,自行投購合適的保險是較為穩妥及可行的做法。
 
2019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2分
即日新聞